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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T电力体制改革及相关问题杂谈之四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

更新日期:2020-04-16 14:34:22 | 文件大小:8 KB | Tags标签: 暂无  | 点击数:1

文档简介:内容摘要:(二十四)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下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于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方案》中关于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改革现行电力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十五”期间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组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组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划分与上网电价联动的发、输、配、售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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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及相关问题杂谈之四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

电力体制改革及相关问题杂谈之四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

内容摘要:(二十四)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下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于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方案》中关于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改革现行电力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十五”期间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组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组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划分与上网电价联动的发、输、配、售四类电价,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维持现 内容摘要: (四十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今年1月,中共中央中发[2003]3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农村能源建设要重点支持退耕还林地区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2001年以来朱镕基同志多次指出,要大力发展小水电,解决农民的燃料和农村能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处理好退耕农民的当前生计和长远致富问题,保证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这方面要给予扶持。2001年11月温家宝同志指出,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农村水电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要把农村水电建设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治水办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2002年12月温家宝同志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抗旱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开展小水电替代燃料的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以上等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和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的高度重视,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农村水电的历史地位、作用和新时期肩负的新的历史使命,竭力扎实做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为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服务,有着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四十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今年1月,中共中央中发[2003]3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农村能源建设要重点支持退耕还林地区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2001年以来朱镕基同志多次指出,要大力发展小水电,解决农民的燃料和农村能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处理好退耕农民的当前生计和长远致富问题,保证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这方面要给予扶持。2001年11月温家宝同志指出,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农村水电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要把农村水电建设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治水办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2002年12月温家宝同志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抗旱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开展小水电替代燃料的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以上等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和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的高度重视,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农村水电的历史地位、作用和新时期肩负的新的历史使命,竭力扎实做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为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服务,有着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四十四)小水电代燃料具有独特的优势。①小水电是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它的使用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可以年复一年利用,可以替代薪柴等传统燃料,有效促进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②我国农村水电资源十分丰富,可开发容量1.55亿千瓦,其中小水电8700万千瓦,分布在全国1600个山区县,67%分布在西部地区,与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四区”内的重点代燃料区的区位分布基本一致。农村水电资源总量和分布完全能够满足重点代燃料区2830万户、1.04亿人口的生活燃料与农村能源需求和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③我国是世界上利用水力最早的国家,开发、建设小水电已有100年历史,技术非常成熟。与太阳能、风能、沼气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相比具有成本低、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等优势。与天然气、远距离调运煤炭和远距离输电等代燃料措施相比,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清洁绿色能源优势和成本优势。④小水电分散开发、就地供电,规模适中、投资省、见效快,发供电成本低,适合农村兴建,在国家必要的扶持下,群众办得起、管得了、用得好,深受农民欢迎。⑤到2002年底,全国水利系统水电总装机达到3783万千瓦,年发电量1180亿千瓦时,其中农村水电装机达到3300万千瓦,年发电量1084亿千瓦时。全国1/2地域、1/3县、1/4人口主要靠农村水电供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村水电行业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完整的管理体系和一整套建设管理规程、规范及标准。现代科技已广泛应用于农村水电行业。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成立了以资产为纽带的省级水电公司,还组建了70多个地区性水电公司。全国农村水电已具备了较大的规模和实力,为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⑥小水电代燃料具有综合效益。一是从源头上遏制人为破坏林草植被。解决1户农村居民生活用能,可使3亩林地免遭砍伐,按4年轮伐期计算,可保护森林面积12亩。二是有力促进“三农”问题解决。三是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发展。四是带动中小河流治理开发和山区水利建设,形成“以林涵水,以水发电,以电养电、促水、兴工、为农、护林”的良性循环发展格局和机制。五是经济效益显著。六是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四十五)多年的小水电代燃料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中,经过近20年的实践,对农村、乡镇,山区、平坝,富裕、贫穷,南方、北方等不同条件下的小水电代燃料,在用电器具、时段、电耗、电价、计量、使用、管理、效果以及农村低压电网布局、整改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新世纪全面开展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奠定了基础。“七五”至“九五”15年全国建成653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770多万户、2000多万人口不同程度地使用电炊、电取暖,每年减少森林砍伐2000余万亩,电气化县森林覆盖率15年平均提高了10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高出5.4个百分点,有力地促进了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群众欢迎、政府支持,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工程建设的社会环境非常良好。(四十六)小水电代燃料符合时代发展的主流。能源与环境是新世纪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的主题。电能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在家庭生活中电能替代其他能源,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广大农村居民在生活用能上普遍使用电能,不再沿袭千百年来用烧柴烧牛马粪来做饭、烧水、取暖,让农牧民“一步跨千年”享受现代文明,完全是顺应时代发展主流、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开拓创新之举。我国开发农村水电,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消除贫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赞扬。联合国国际小水电中心在中国杭州设立,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第一个联合国法律框架下的组织,这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中取得的符合世界发展主流的重要成果,也是适应时代要求、国际要求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具体体现。(四十七)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需要解决的关键及相关问题。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必须以低廉的电价供应代燃料用电,使重点代燃料区的居民户特别是贫困户能够承受;二是使小水电企业能够生存巩固发展。围绕解决这两个关键问题而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主要有:1.国家要在投入和税收上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一是较大幅度地增加代燃料小水电及配套电网建设的国有资本金比重,以大量减少固定成本(即容量成本)中的财务费用;二是农村水电增值税率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代燃料电量争取不收增值税,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减轻税赋,为以低廉的电价供应代燃料用电提供足够空间。2.要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强化管理、提高信息化化水平。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运营效率,以减少折旧、工资、管理等容量成本费用和水费、材料、检修等电量成本(即变动成本)费用。3.要有可以依托的电网,以利电力电量平衡。通过调整负荷、电网补给以及必要时采用秸杆、沼气、薪炭林等“多能互补”措施,以保证可靠满足全年主要是枯水期间和高峰时段的代燃料用能。通过余电上网,促进小水电企业发展和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4.要以重点代燃料区居民户特别是贫困户能够承受的低廉电价,供应代燃料等生活用电;以盈利电价供应配套负荷用电;余电全额上网,执行合理上网电价,不足电网补给,执行发电价加少量过网费。以保障小水电企业取得合理利润,得到巩固发展,同时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益,保护和激发国家、集体、个人和各类经济主体举办经营农村水电的积极性。5.要按照十六大精神,积极探索确立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地位,实行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三权分离。企业行使完整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的一部分量化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代燃料户,参与权益分配;组建由政府领导、水行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代料燃户代表、小水电企业或供电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代燃料用电协会,对代燃料工程建设、经营实行监督、协调、仲裁。有效实现政府+企业+代燃料户(股东)“三位一体”的开发运营体制和激励制衡机制,以保障实施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的载体和主体--小水电企业,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度统一。(四十八)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的几种供电方式和体制形式。1.代燃料电站孤立供电。一般指解决几户、十几户、几十户生活用能,且具有畜水条件的微型水电,自动化程度高,平时仃发蓄水,做饭、烧水、取暖、照明、加工时发电。每户所需发电装机容量较大,要求国家补助较多。解决两三千户一个项目区及以上的生活用能,若实行代燃料电站孤立供电方式和体制,一般则不可行。一是只有在较大范围(如县电网)综合考虑“户同时系数”、“县需用系数”、“调整负荷因数”,方可做到1户生活用能约需发电装机0.85千瓦。单靠代燃料电站孤立供电,每户所需发电装机较大,且不能利用农村水电企业已有网络,从而加大国家投入;二是一定时间内难以发展配套负荷,余电无法消化;三是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成本高,不可能以重点代燃料区居民户特别是贫困户能够承受的低廉电价,供应代燃料等生活用电;四是缺电无处补给,供电可靠性差,不能保证可靠满足全年代燃料用能。2.代燃料电站自发自供(包括“借网过路”),余电上网,不足电网补给。要有一个可以依托的电网,一般应是地方电网。只有是地方电网,才有利于在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具有的基础性、生态性、公益性的属性及特点,与代燃料电站签订并网或“借网过路”协议,实行余电全额上网,执行合理上网电价,不足电网补给,执行发电价加少量过网费。对代管、上划县来讲,正应通过贯彻落实中发[2003]3号文件和国发[2002]5号文件,取消代管、上划,把县电网划转回来。3.代燃料电站只发不供,上网电价按平均含税成本加适当利润确定,代燃料供电和余电营销由供电企业负责。这个供电企业一般应是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即农村水电的发供一体企业或供电企业)。只有是这样,才有利于在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与政府签订责任书、与代燃料户签订供用电协议,承担代燃料供电的责任,确保完成保护退耕还林(草)和森林植被面积的任务,并对代燃料电站实行统一调度、统一供电、统一营销,获取应有的盈利。4.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统一负责代燃料电站建设、经营。对代燃料电站实行统一调度、管理、供电和营销,承担代燃料供电的责任,确保完成保护退耕还林(草)和森林植被面积的任务。实行统一核算,按股权分配收益;或实行分别核算,保持代燃料电站独立法人地位。5.代燃料电站装机容量及相应的电站体制。要合理开发利用中小水能资源。代燃料电站项目按常规装机容量修建,大于项目所需生态装机容量的部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新建电站应实行股份制或一站两制,合理分配权益。项目属于原有电站改造、扩建,为项目所需的增容部分,作为生态装机容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原有电站应实行股份制或一站两制,合理分配权益。6.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业主。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项目业主可以是乡镇小水电企业,县级水电公司,省、市级水电公司,也可以是为项目而新设立的法人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是需要积极探索和明确的是:①通过政府出资人授权委托,确立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地位;②由出资人代表授权省、市级水电公司经营国家投入形成的小水电代燃料国有资产,并将其中的一部分使用权(30-50年不变)量化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代燃料户参与权益分配;③省、市级水电公司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代燃料户,以投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县与户为使用权),对实施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股权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依法有效行使资产监管与运营,按章合理分配产权权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形成良性滚动发展机制,促进小水电代燃抖生态保护工程持续快速健康实施。 内容摘要:(十四)水利电业。水利电业是指水利系统建设和管理的电站电网,包括发供一体以及自发自供兼转供的电力公司,转供为主自发自供为辅的电力公司,只发不供的发电企业,只供不发的供电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水利工程附属电站等,是水利系统电力事业或企业、行业的简称。其中地方水利电业,各地视情况也称之为地方电力、地方水电、小水电、中小水电、农村水电等等,新时期主要称农村水电。农村水电既是电力工业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和掌握农村水电与普通工业不同的开发经营特点,以及与电力工业既相同又不完全相同的技术、经济属性,对于我们紧密结合自身的属性和特点,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明确新使命,建立新思路,采取新举措,按照中央“厂网分开、输配分开”分步实施的统一部署,积极地投身到发电端、主要是配电端的改革中,深化农村水电体制改革,转换机制、强化管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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