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格式实例
法律文书格式[精选]法律文书格式[范文]法律文书格式大全就在极速文库网1×××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公预捕字(××××)18号犯罪嫌疑人边×男××××年××月××日生汉族××省××县人系××市无缝钢管厂工人现住××市体育学院内家属宿舍5栋205号。该犯1971年至1977年在××市××小学读书1977年9月至1983年7月在××市第××中学读书1989年高中毕业后到××市无缝钢管厂工作19××年×月4日因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市看守所。经本局侦查犯罪嫌疑人边×有下列犯罪事实:19××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边×在本市××区××保姆劳务市场以雇用保姆为名将安徽省××县来本市谋生的女青年陈××骗至××体育学院36号平房内欲对陈××奸淫。陈××不从极力反抗边×恼羞成怒当即抽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尖刀朝陈××胸部猛捅数刀致陈××死亡。犯罪嫌疑人边×将陈××杀死后为了逃避打击伪造现场并法律文书格式实例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年龄:职业:单位:_________
(答辩人为自然人填写此栏)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年龄:职业: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
(答辩人为自然人填写此栏)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案由、事实和证据(可加附页):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等)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仲裁申请书实例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市钢窗厂。
住所地:××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厂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一、立即支付货款×××元。二、赔偿损失费×××元。
事实与理由:
19××年13月2日,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19××年6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省××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市钢窗厂
19××年11月18日
附:一、申请书副本 份;
二、证据 份;
根据与发展商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采取该途径,一般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争议一方或双方可申请仲裁,或者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再书面约定申请仲裁。仲裁的特点是一裁终局制,以免讼累。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机构递交下例文件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2、被申请人的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书应申请人、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和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一) 民事起诉状(1)(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
(二)民事起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三)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一案(或:答辩人因_______对一________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注:答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填写
(四)、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_______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
1. 本诉状副本________份。
2. 证据_______份。
3. 证人姓名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民事上诉状(1)
(公民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 一案,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六)、民事上诉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___年___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上诉。
(七)、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一、立即支付货款×××元。二、赔偿损失费×××元。
事实与理由:
19××年13月2日,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19××年6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省××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市钢窗厂
19××年11月18日
附:一、申请书副本 份;
二、证据 份;
根据与发展商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采取该途径,一般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争议一方或双方可申请仲裁,或者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再书面约定申请仲裁。仲裁的特点是一裁终局制,以免讼累。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机构递交下例文件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2、被申请人的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书应申请人、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和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一) 民事起诉状(1)(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
(二)民事起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三)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一案(或:答辩人因_______对一________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注:答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填写
(四)、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_______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
1. 本诉状副本________份。
2. 证据_______份。
3. 证人姓名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民事上诉状(1)
(公民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 一案,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六)、民事上诉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___年___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上诉。
(七)、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 追究刑事责任
2. 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九)、行政起诉状(1)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民事起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三)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一案(或:答辩人因_______对一________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注:答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填写
(四)、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_______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
1. 本诉状副本________份。
2. 证据_______份。
3. 证人姓名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民事上诉状(1)
(公民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 一案,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六)、民事上诉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___年___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上诉。
(七)、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 追究刑事责任
2. 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九)、行政起诉状(1)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十)、行政起诉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
1. 本诉状副本________份。
2. 证据_______份。
3. 证人姓名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民事上诉状(1)
(公民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 一案,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六)、民事上诉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___年___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上诉。
(七)、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 追究刑事责任
2. 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九)、行政起诉状(1)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十)、行政起诉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十一)、行政上诉状
(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___年___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上诉。
(七)、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 追究刑事责任
2. 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九)、行政起诉状(1)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十)、行政起诉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十一)、行政上诉状
(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十二)、行政上诉状
(行政案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 追究刑事责任
2. 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九)、行政起诉状(1)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十)、行政起诉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十一)、行政上诉状
(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十二)、行政上诉状
(行政案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文书写作一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地址:洛阳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被答辩人:偃师市总工会。
被答辩人:魏××,男,66岁,汉族,工程师,住偃师××区××街××楼××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提起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车毁人亡请求赔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辩人在起诉书中指称公路防护墙倒塌是答辩人养护不善所致,与事实不符。
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及该处公路防护墙是属答辩人所有和负责养护。答辩人从修建该墙起就一直小心维护,并多次对该墙采取加固措施。而此次墙之所以倒塌,是因为洛阳地区遇到40年来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该段公路防护墙因为水位低,被雨水浸泡过久,故而难以承受而倒塌。所以,该墙倒塌完全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所致,依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答辩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害人魏×的不幸身亡与其违章行驶有关
按照机动车道路行驶有关规定,机动车是不能行使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否则即是违章。被害人魏×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答辩人不应对魏×的不幸身亡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答辩人认为,造成这次车毁人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魏×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4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答辩人已尽养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1998年10月10日
(公章)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偃师市总工会及魏××委托,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本案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十)、行政起诉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十一)、行政上诉状
(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十二)、行政上诉状
(行政案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文书写作一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地址:洛阳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被答辩人:偃师市总工会。
被答辩人:魏××,男,66岁,汉族,工程师,住偃师××区××街××楼××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提起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车毁人亡请求赔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辩人在起诉书中指称公路防护墙倒塌是答辩人养护不善所致,与事实不符。
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及该处公路防护墙是属答辩人所有和负责养护。答辩人从修建该墙起就一直小心维护,并多次对该墙采取加固措施。而此次墙之所以倒塌,是因为洛阳地区遇到40年来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该段公路防护墙因为水位低,被雨水浸泡过久,故而难以承受而倒塌。所以,该墙倒塌完全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所致,依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答辩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害人魏×的不幸身亡与其违章行驶有关
按照机动车道路行驶有关规定,机动车是不能行使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否则即是违章。被害人魏×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答辩人不应对魏×的不幸身亡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答辩人认为,造成这次车毁人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魏×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4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答辩人已尽养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1998年10月10日
(公章)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偃师市总工会及魏××委托,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本案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被告市公路总段坚持认为,洛阳市地区普降特大暴雨在以往比较少见,而这种灾害性天气又是造成公路防护墙被大雨浸泡发生倒塌的原因。由于这种原因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符合《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规定,所以其对公路防护墙因大雨浸泡发生倒塌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予免除。这种观点并不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发生时洛阳地区普降40年以来少遇的特大暴雨,这一自然现象无疑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公路防护墙的管理者可以免责。因为当存在不可抗力与管理瑕疵的竞合时,依据民法理论中原因竞合之规则,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市公路总段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呢?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市公路总段在建设阶段,对立交桥的排水能力即估计不足,致使遭遇特大暴雨后机动车道因积水太多无法通行,车辆不得不行入非机动车道。另外,公路防护墙倒塌系墙体被雨水长时间浸泡所致,而雨水浸泡这一事实,也正说明市公路总段在公路防护墙的日常维修、养护中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换言之,如果市公路总段对公路防护墙已尽相应注意义务,维修、养护得当,确保墙体与土方之间不积水,公路防护墙就不可能长时间被雨水浸泡而发生倒塌。由此可见,特大暴雨虽属自然灾害,但是公路防护墙被雨水浸泡引起倒塌,并不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所以市公路总段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害人魏×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本案中,如果被害人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确实不会发生车毁人亡这一损害结果但在当时条件下,由于东花坛立交桥是由偃师进入洛阳的惟一通道,在机动车道不能通行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将是任何一个汽车驾驶员合理必然的选择。显然,不仅被害人本人不可能知道其违章行为会发生本案的损害结果,一般人在同等情形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被害人的违章行车本身并不具有引起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换言之,被害人违章行车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其车毁人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实属一种巧合,这种巧合只能说明,被害人违章行车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而非原因,二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反,作为防护墙的管理者其管理瑕疵却使防护墙具有坍塌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故应认定有因果关系。被告市公路总段认为被害人违章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把这种过错行为认定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从而认定被害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相应责任,难以成立。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十一)、行政上诉状
(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十二)、行政上诉状
(行政案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文书写作一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地址:洛阳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被答辩人:偃师市总工会。
被答辩人:魏××,男,66岁,汉族,工程师,住偃师××区××街××楼××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提起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车毁人亡请求赔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辩人在起诉书中指称公路防护墙倒塌是答辩人养护不善所致,与事实不符。
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及该处公路防护墙是属答辩人所有和负责养护。答辩人从修建该墙起就一直小心维护,并多次对该墙采取加固措施。而此次墙之所以倒塌,是因为洛阳地区遇到40年来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该段公路防护墙因为水位低,被雨水浸泡过久,故而难以承受而倒塌。所以,该墙倒塌完全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所致,依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答辩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害人魏×的不幸身亡与其违章行驶有关
按照机动车道路行驶有关规定,机动车是不能行使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否则即是违章。被害人魏×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答辩人不应对魏×的不幸身亡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答辩人认为,造成这次车毁人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魏×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4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答辩人已尽养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1998年10月10日
(公章)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偃师市总工会及魏××委托,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本案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被告市公路总段坚持认为,洛阳市地区普降特大暴雨在以往比较少见,而这种灾害性天气又是造成公路防护墙被大雨浸泡发生倒塌的原因。由于这种原因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符合《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规定,所以其对公路防护墙因大雨浸泡发生倒塌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予免除。这种观点并不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发生时洛阳地区普降40年以来少遇的特大暴雨,这一自然现象无疑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公路防护墙的管理者可以免责。因为当存在不可抗力与管理瑕疵的竞合时,依据民法理论中原因竞合之规则,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市公路总段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呢?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市公路总段在建设阶段,对立交桥的排水能力即估计不足,致使遭遇特大暴雨后机动车道因积水太多无法通行,车辆不得不行入非机动车道。另外,公路防护墙倒塌系墙体被雨水长时间浸泡所致,而雨水浸泡这一事实,也正说明市公路总段在公路防护墙的日常维修、养护中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换言之,如果市公路总段对公路防护墙已尽相应注意义务,维修、养护得当,确保墙体与土方之间不积水,公路防护墙就不可能长时间被雨水浸泡而发生倒塌。由此可见,特大暴雨虽属自然灾害,但是公路防护墙被雨水浸泡引起倒塌,并不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所以市公路总段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害人魏×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本案中,如果被害人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确实不会发生车毁人亡这一损害结果但在当时条件下,由于东花坛立交桥是由偃师进入洛阳的惟一通道,在机动车道不能通行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将是任何一个汽车驾驶员合理必然的选择。显然,不仅被害人本人不可能知道其违章行为会发生本案的损害结果,一般人在同等情形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被害人的违章行车本身并不具有引起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换言之,被害人违章行车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其车毁人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实属一种巧合,这种巧合只能说明,被害人违章行车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而非原因,二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反,作为防护墙的管理者其管理瑕疵却使防护墙具有坍塌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故应认定有因果关系。被告市公路总段认为被害人违章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把这种过错行为认定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从而认定被害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相应责任,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因养护不善,疏于管理,造成公路防护墙倒塌致使被害人魏×死亡和汽车毁损,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
洛阳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
1998年10月29日
【文书格式】……(案由)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前言(开场白)
(简要说明代理人身份、受本案何方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开庭前做了哪
些准备工作、代理词的基本论点是什么。)
代理意见
(提出论点,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有关法律进行论述,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
中心。)
结束语
(精要概括上述观点,提出请求或裁判参考意见。)
代理人:×××
××××年××月××日
1.民事诉讼代理词并无统一规范的格式,以上仅是“约定俗成”的写作 形式。 2.代理词是要在法庭上宣读的,因此,其语言应注意既庄重朴实,又通俗易懂;既鲜明有力,又诚恳礼貌。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岁,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南通市××公司总经理,住南通市崇川区××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电话:(略)。
上诉人因要求退还返程过路费一案,不服崇川区(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
2.判令被告退还返程过路费10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判的认定扩大了客运合同中上诉人的责任
上诉人搭被上诉人的出租车去机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一种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有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被上诉人有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上诉人在目的地下车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虽然省、市出租车收费标准都规定了过路费由乘客负担,但未规定出租车返程的费用也应由乘客负担,故原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收取了至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外,还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出租车返回时的过路费,显然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上诉人的责任,显与法理、情理不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返程过路费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应当退还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十二)、行政上诉状
(行政案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文书写作一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地址:洛阳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被答辩人:偃师市总工会。
被答辩人:魏××,男,66岁,汉族,工程师,住偃师××区××街××楼××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提起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车毁人亡请求赔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辩人在起诉书中指称公路防护墙倒塌是答辩人养护不善所致,与事实不符。
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及该处公路防护墙是属答辩人所有和负责养护。答辩人从修建该墙起就一直小心维护,并多次对该墙采取加固措施。而此次墙之所以倒塌,是因为洛阳地区遇到40年来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该段公路防护墙因为水位低,被雨水浸泡过久,故而难以承受而倒塌。所以,该墙倒塌完全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所致,依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答辩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害人魏×的不幸身亡与其违章行驶有关
按照机动车道路行驶有关规定,机动车是不能行使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否则即是违章。被害人魏×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答辩人不应对魏×的不幸身亡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答辩人认为,造成这次车毁人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魏×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4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答辩人已尽养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1998年10月10日
(公章)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偃师市总工会及魏××委托,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本案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被告市公路总段坚持认为,洛阳市地区普降特大暴雨在以往比较少见,而这种灾害性天气又是造成公路防护墙被大雨浸泡发生倒塌的原因。由于这种原因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符合《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规定,所以其对公路防护墙因大雨浸泡发生倒塌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予免除。这种观点并不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发生时洛阳地区普降40年以来少遇的特大暴雨,这一自然现象无疑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公路防护墙的管理者可以免责。因为当存在不可抗力与管理瑕疵的竞合时,依据民法理论中原因竞合之规则,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市公路总段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呢?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市公路总段在建设阶段,对立交桥的排水能力即估计不足,致使遭遇特大暴雨后机动车道因积水太多无法通行,车辆不得不行入非机动车道。另外,公路防护墙倒塌系墙体被雨水长时间浸泡所致,而雨水浸泡这一事实,也正说明市公路总段在公路防护墙的日常维修、养护中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换言之,如果市公路总段对公路防护墙已尽相应注意义务,维修、养护得当,确保墙体与土方之间不积水,公路防护墙就不可能长时间被雨水浸泡而发生倒塌。由此可见,特大暴雨虽属自然灾害,但是公路防护墙被雨水浸泡引起倒塌,并不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所以市公路总段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害人魏×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本案中,如果被害人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确实不会发生车毁人亡这一损害结果但在当时条件下,由于东花坛立交桥是由偃师进入洛阳的惟一通道,在机动车道不能通行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将是任何一个汽车驾驶员合理必然的选择。显然,不仅被害人本人不可能知道其违章行为会发生本案的损害结果,一般人在同等情形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被害人的违章行车本身并不具有引起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换言之,被害人违章行车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其车毁人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实属一种巧合,这种巧合只能说明,被害人违章行车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而非原因,二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反,作为防护墙的管理者其管理瑕疵却使防护墙具有坍塌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故应认定有因果关系。被告市公路总段认为被害人违章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把这种过错行为认定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从而认定被害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相应责任,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因养护不善,疏于管理,造成公路防护墙倒塌致使被害人魏×死亡和汽车毁损,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
洛阳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
1998年10月29日
【文书格式】……(案由)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前言(开场白)
(简要说明代理人身份、受本案何方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开庭前做了哪
些准备工作、代理词的基本论点是什么。)
代理意见
(提出论点,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有关法律进行论述,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
中心。)
结束语
(精要概括上述观点,提出请求或裁判参考意见。)
代理人:×××
××××年××月××日
1.民事诉讼代理词并无统一规范的格式,以上仅是“约定俗成”的写作 形式。 2.代理词是要在法庭上宣读的,因此,其语言应注意既庄重朴实,又通俗易懂;既鲜明有力,又诚恳礼貌。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岁,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南通市××公司总经理,住南通市崇川区××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电话:(略)。
上诉人因要求退还返程过路费一案,不服崇川区(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
2.判令被告退还返程过路费10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判的认定扩大了客运合同中上诉人的责任
上诉人搭被上诉人的出租车去机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一种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有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被上诉人有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上诉人在目的地下车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虽然省、市出租车收费标准都规定了过路费由乘客负担,但未规定出租车返程的费用也应由乘客负担,故原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收取了至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外,还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出租车返回时的过路费,显然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上诉人的责任,显与法理、情理不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返程过路费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应当退还上诉人。
二、原判决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过路费是经营者的收费项目之一,应当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收费内容,以供消费者选择。被上诉人是车到目的地后才告知属强行收费,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一审判决仅审理了是否可以收费,忽视了应明码标价和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向消费者收取这种费用,未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本案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适用被告举证的原则。但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2000年6月3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1份;
2.南通汽车出租公司出具的68元车费发票复印件1份。
1.民事上诉状的写作特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1)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辩驳性,这是由上诉状的诉讼程序特点决定的。
(2)上诉状的提交有严格的法定期限(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上诉请求应当合法、简明、具体。应针对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及其错因,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说明上诉请求,可以采取条项式写法,且不宜同时夹杂上诉理由,具体示例见“文书写作”。
3.上诉请求之下,重点论述“上诉理由”,这是民事上诉状的核心或关键部分。写上诉理由,应当就原审裁判的主要错误及其“错因”进行分析论证。一般写法是,概括原判错误而后批驳。如果认为原判有两个以上的错误,可以分别采用“先总括后分驳”或者“先分驳后总括”两种方法。上诉理由应当鲜明、准确。具体理由,因案而异,但一般不外乎四种情况:
(1)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包括与案情实际有出入、证据不实或不足);
(2)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不当(包括误解或曲解法律);
(3)认为原审裁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包括未按规定交给上诉人起诉状副本,未进行调解或未进行法庭辩论、质证等);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文书写作一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地址:洛阳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被答辩人:偃师市总工会。
被答辩人:魏××,男,66岁,汉族,工程师,住偃师××区××街××楼××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提起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车毁人亡请求赔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辩人在起诉书中指称公路防护墙倒塌是答辩人养护不善所致,与事实不符。
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及该处公路防护墙是属答辩人所有和负责养护。答辩人从修建该墙起就一直小心维护,并多次对该墙采取加固措施。而此次墙之所以倒塌,是因为洛阳地区遇到40年来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该段公路防护墙因为水位低,被雨水浸泡过久,故而难以承受而倒塌。所以,该墙倒塌完全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所致,依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答辩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害人魏×的不幸身亡与其违章行驶有关
按照机动车道路行驶有关规定,机动车是不能行使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否则即是违章。被害人魏×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答辩人不应对魏×的不幸身亡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答辩人认为,造成这次车毁人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魏×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4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答辩人已尽养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1998年10月10日
(公章)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偃师市总工会及魏××委托,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本案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被告市公路总段坚持认为,洛阳市地区普降特大暴雨在以往比较少见,而这种灾害性天气又是造成公路防护墙被大雨浸泡发生倒塌的原因。由于这种原因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符合《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规定,所以其对公路防护墙因大雨浸泡发生倒塌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予免除。这种观点并不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发生时洛阳地区普降40年以来少遇的特大暴雨,这一自然现象无疑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公路防护墙的管理者可以免责。因为当存在不可抗力与管理瑕疵的竞合时,依据民法理论中原因竞合之规则,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市公路总段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呢?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市公路总段在建设阶段,对立交桥的排水能力即估计不足,致使遭遇特大暴雨后机动车道因积水太多无法通行,车辆不得不行入非机动车道。另外,公路防护墙倒塌系墙体被雨水长时间浸泡所致,而雨水浸泡这一事实,也正说明市公路总段在公路防护墙的日常维修、养护中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换言之,如果市公路总段对公路防护墙已尽相应注意义务,维修、养护得当,确保墙体与土方之间不积水,公路防护墙就不可能长时间被雨水浸泡而发生倒塌。由此可见,特大暴雨虽属自然灾害,但是公路防护墙被雨水浸泡引起倒塌,并不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所以市公路总段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害人魏×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本案中,如果被害人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确实不会发生车毁人亡这一损害结果但在当时条件下,由于东花坛立交桥是由偃师进入洛阳的惟一通道,在机动车道不能通行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将是任何一个汽车驾驶员合理必然的选择。显然,不仅被害人本人不可能知道其违章行为会发生本案的损害结果,一般人在同等情形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被害人的违章行车本身并不具有引起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换言之,被害人违章行车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其车毁人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实属一种巧合,这种巧合只能说明,被害人违章行车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而非原因,二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反,作为防护墙的管理者其管理瑕疵却使防护墙具有坍塌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故应认定有因果关系。被告市公路总段认为被害人违章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把这种过错行为认定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从而认定被害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相应责任,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因养护不善,疏于管理,造成公路防护墙倒塌致使被害人魏×死亡和汽车毁损,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
洛阳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
1998年10月29日
【文书格式】……(案由)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前言(开场白)
(简要说明代理人身份、受本案何方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开庭前做了哪
些准备工作、代理词的基本论点是什么。)
代理意见
(提出论点,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有关法律进行论述,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
中心。)
结束语
(精要概括上述观点,提出请求或裁判参考意见。)
代理人:×××
××××年××月××日
1.民事诉讼代理词并无统一规范的格式,以上仅是“约定俗成”的写作 形式。 2.代理词是要在法庭上宣读的,因此,其语言应注意既庄重朴实,又通俗易懂;既鲜明有力,又诚恳礼貌。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岁,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南通市××公司总经理,住南通市崇川区××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电话:(略)。
上诉人因要求退还返程过路费一案,不服崇川区(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
2.判令被告退还返程过路费10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判的认定扩大了客运合同中上诉人的责任
上诉人搭被上诉人的出租车去机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一种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有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被上诉人有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上诉人在目的地下车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虽然省、市出租车收费标准都规定了过路费由乘客负担,但未规定出租车返程的费用也应由乘客负担,故原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收取了至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外,还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出租车返回时的过路费,显然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上诉人的责任,显与法理、情理不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返程过路费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应当退还上诉人。
二、原判决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过路费是经营者的收费项目之一,应当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收费内容,以供消费者选择。被上诉人是车到目的地后才告知属强行收费,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一审判决仅审理了是否可以收费,忽视了应明码标价和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向消费者收取这种费用,未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本案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适用被告举证的原则。但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2000年6月3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1份;
2.南通汽车出租公司出具的68元车费发票复印件1份。
1.民事上诉状的写作特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1)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辩驳性,这是由上诉状的诉讼程序特点决定的。
(2)上诉状的提交有严格的法定期限(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上诉请求应当合法、简明、具体。应针对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及其错因,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说明上诉请求,可以采取条项式写法,且不宜同时夹杂上诉理由,具体示例见“文书写作”。
3.上诉请求之下,重点论述“上诉理由”,这是民事上诉状的核心或关键部分。写上诉理由,应当就原审裁判的主要错误及其“错因”进行分析论证。一般写法是,概括原判错误而后批驳。如果认为原判有两个以上的错误,可以分别采用“先总括后分驳”或者“先分驳后总括”两种方法。上诉理由应当鲜明、准确。具体理由,因案而异,但一般不外乎四种情况:
(1)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包括与案情实际有出入、证据不实或不足);
(2)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不当(包括误解或曲解法律);
(3)认为原审裁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包括未按规定交给上诉人起诉状副本,未进行调解或未进行法庭辩论、质证等);
(4)认为原审法院裁判不公(这是上诉的根本理由)。
4.论证上诉理由,需要根据上述不同情况,提出明确论点,然后从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方面予以批驳,而且力求论述要有新内容,不可完全重复一审诉状中所说的话。
一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陈×,男,××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厦门市××公司职员,住厦门市××小区××幢××号。
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地址:厦门市金尚路××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申诉人因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损要求赔偿一案,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22日(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责令被申诉人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赔偿申诉人损失人民币1万元。
申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存款额为84320元,且申诉人对点钞结果未提出异议,这与事实不符,被申诉人也提不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事实上,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时,就将1张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及94320元人民币一并交给被申诉人经办人(有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1张为证)。而且在经办清点完毕后告知申诉人金额不符时,申诉人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看监控录像。
原审判决依据现金交接“当面点清”原则,实际上采取了让原、被告各自证明过程的方法,即让原告举证证明交款后被告未当面点清的事实,让被告举证证明收款后已当面点清的事实。
从本案情况来看,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双方欲成立的是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申诉人是接受储蓄服务的客户,被申诉人是提供储蓄服务的经营者,因此,这种关系具有消费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经营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说为过错推定归责。因而,申诉人只需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即以其所填存款凭证上的数额与被申诉人告知的数额不符的事实为证即可;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正当操作来说明自己所说的数额正确。依此,申诉人无需证明被申诉人未“当面点清”的过程,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已“当面点清”的过程,而不是双方都来证明这个过程如何。原审判决举证分配不明,扩大了申诉人的举证范围,应予纠正。
被告市公路总段坚持认为,洛阳市地区普降特大暴雨在以往比较少见,而这种灾害性天气又是造成公路防护墙被大雨浸泡发生倒塌的原因。由于这种原因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符合《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规定,所以其对公路防护墙因大雨浸泡发生倒塌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予免除。这种观点并不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发生时洛阳地区普降40年以来少遇的特大暴雨,这一自然现象无疑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公路防护墙的管理者可以免责。因为当存在不可抗力与管理瑕疵的竞合时,依据民法理论中原因竞合之规则,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市公路总段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呢?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市公路总段在建设阶段,对立交桥的排水能力即估计不足,致使遭遇特大暴雨后机动车道因积水太多无法通行,车辆不得不行入非机动车道。另外,公路防护墙倒塌系墙体被雨水长时间浸泡所致,而雨水浸泡这一事实,也正说明市公路总段在公路防护墙的日常维修、养护中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换言之,如果市公路总段对公路防护墙已尽相应注意义务,维修、养护得当,确保墙体与土方之间不积水,公路防护墙就不可能长时间被雨水浸泡而发生倒塌。由此可见,特大暴雨虽属自然灾害,但是公路防护墙被雨水浸泡引起倒塌,并不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所以市公路总段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害人魏×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本案中,如果被害人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确实不会发生车毁人亡这一损害结果但在当时条件下,由于东花坛立交桥是由偃师进入洛阳的惟一通道,在机动车道不能通行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将是任何一个汽车驾驶员合理必然的选择。显然,不仅被害人本人不可能知道其违章行为会发生本案的损害结果,一般人在同等情形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被害人的违章行车本身并不具有引起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换言之,被害人违章行车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其车毁人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实属一种巧合,这种巧合只能说明,被害人违章行车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而非原因,二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反,作为防护墙的管理者其管理瑕疵却使防护墙具有坍塌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故应认定有因果关系。被告市公路总段认为被害人违章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把这种过错行为认定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从而认定被害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相应责任,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因养护不善,疏于管理,造成公路防护墙倒塌致使被害人魏×死亡和汽车毁损,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
洛阳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
1998年10月29日
【文书格式】……(案由)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前言(开场白)
(简要说明代理人身份、受本案何方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开庭前做了哪
些准备工作、代理词的基本论点是什么。)
代理意见
(提出论点,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有关法律进行论述,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
中心。)
结束语
(精要概括上述观点,提出请求或裁判参考意见。)
代理人:×××
××××年××月××日
1.民事诉讼代理词并无统一规范的格式,以上仅是“约定俗成”的写作 形式。 2.代理词是要在法庭上宣读的,因此,其语言应注意既庄重朴实,又通俗易懂;既鲜明有力,又诚恳礼貌。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岁,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南通市××公司总经理,住南通市崇川区××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电话:(略)。
上诉人因要求退还返程过路费一案,不服崇川区(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
2.判令被告退还返程过路费10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判的认定扩大了客运合同中上诉人的责任
上诉人搭被上诉人的出租车去机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一种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有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被上诉人有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上诉人在目的地下车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虽然省、市出租车收费标准都规定了过路费由乘客负担,但未规定出租车返程的费用也应由乘客负担,故原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收取了至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外,还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出租车返回时的过路费,显然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上诉人的责任,显与法理、情理不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返程过路费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应当退还上诉人。
二、原判决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过路费是经营者的收费项目之一,应当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收费内容,以供消费者选择。被上诉人是车到目的地后才告知属强行收费,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一审判决仅审理了是否可以收费,忽视了应明码标价和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向消费者收取这种费用,未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本案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适用被告举证的原则。但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2000年6月3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1份;
2.南通汽车出租公司出具的68元车费发票复印件1份。
1.民事上诉状的写作特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1)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辩驳性,这是由上诉状的诉讼程序特点决定的。
(2)上诉状的提交有严格的法定期限(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上诉请求应当合法、简明、具体。应针对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及其错因,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说明上诉请求,可以采取条项式写法,且不宜同时夹杂上诉理由,具体示例见“文书写作”。
3.上诉请求之下,重点论述“上诉理由”,这是民事上诉状的核心或关键部分。写上诉理由,应当就原审裁判的主要错误及其“错因”进行分析论证。一般写法是,概括原判错误而后批驳。如果认为原判有两个以上的错误,可以分别采用“先总括后分驳”或者“先分驳后总括”两种方法。上诉理由应当鲜明、准确。具体理由,因案而异,但一般不外乎四种情况:
(1)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包括与案情实际有出入、证据不实或不足);
(2)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不当(包括误解或曲解法律);
(3)认为原审裁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包括未按规定交给上诉人起诉状副本,未进行调解或未进行法庭辩论、质证等);
(4)认为原审法院裁判不公(这是上诉的根本理由)。
4.论证上诉理由,需要根据上述不同情况,提出明确论点,然后从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方面予以批驳,而且力求论述要有新内容,不可完全重复一审诉状中所说的话。
一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陈×,男,××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厦门市××公司职员,住厦门市××小区××幢××号。
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地址:厦门市金尚路××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申诉人因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损要求赔偿一案,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22日(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责令被申诉人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赔偿申诉人损失人民币1万元。
申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存款额为84320元,且申诉人对点钞结果未提出异议,这与事实不符,被申诉人也提不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事实上,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时,就将1张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及94320元人民币一并交给被申诉人经办人(有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1张为证)。而且在经办清点完毕后告知申诉人金额不符时,申诉人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看监控录像。
原审判决依据现金交接“当面点清”原则,实际上采取了让原、被告各自证明过程的方法,即让原告举证证明交款后被告未当面点清的事实,让被告举证证明收款后已当面点清的事实。
从本案情况来看,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双方欲成立的是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申诉人是接受储蓄服务的客户,被申诉人是提供储蓄服务的经营者,因此,这种关系具有消费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经营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说为过错推定归责。因而,申诉人只需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即以其所填存款凭证上的数额与被申诉人告知的数额不符的事实为证即可;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正当操作来说明自己所说的数额正确。依此,申诉人无需证明被申诉人未“当面点清”的过程,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已“当面点清”的过程,而不是双方都来证明这个过程如何。原审判决举证分配不明,扩大了申诉人的举证范围,应予纠正。
二、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从本案案情来看,被申诉人的经办人在接过申诉人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和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上诉人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银行管理制度,已构成违章操作,因申诉人在交款时并无任何过错,可见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申诉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有直接因果关系,被申诉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违章行为已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申诉人赔偿损失1万元。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
2002年5月10日
附: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填写的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
1.写作民事申诉书,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即: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提出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六种案情之一,才符合申诉的实质性条件。这些条件的共同要求是:申诉理由要“新”,不可完全重复原审起诉状或上诉状的理由。
综上所述,被告因养护不善,疏于管理,造成公路防护墙倒塌致使被害人魏×死亡和汽车毁损,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
洛阳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
1998年10月29日
【文书格式】……(案由)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前言(开场白)
(简要说明代理人身份、受本案何方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开庭前做了哪
些准备工作、代理词的基本论点是什么。)
代理意见
(提出论点,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有关法律进行论述,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
中心。)
结束语
(精要概括上述观点,提出请求或裁判参考意见。)
代理人:×××
××××年××月××日
1.民事诉讼代理词并无统一规范的格式,以上仅是“约定俗成”的写作 形式。 2.代理词是要在法庭上宣读的,因此,其语言应注意既庄重朴实,又通俗易懂;既鲜明有力,又诚恳礼貌。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岁,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南通市××公司总经理,住南通市崇川区××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电话:(略)。
上诉人因要求退还返程过路费一案,不服崇川区(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
2.判令被告退还返程过路费10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判的认定扩大了客运合同中上诉人的责任
上诉人搭被上诉人的出租车去机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一种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有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被上诉人有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上诉人在目的地下车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虽然省、市出租车收费标准都规定了过路费由乘客负担,但未规定出租车返程的费用也应由乘客负担,故原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收取了至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外,还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出租车返回时的过路费,显然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上诉人的责任,显与法理、情理不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返程过路费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应当退还上诉人。
二、原判决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过路费是经营者的收费项目之一,应当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收费内容,以供消费者选择。被上诉人是车到目的地后才告知属强行收费,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一审判决仅审理了是否可以收费,忽视了应明码标价和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向消费者收取这种费用,未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本案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适用被告举证的原则。但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2000年6月3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1份;
2.南通汽车出租公司出具的68元车费发票复印件1份。
1.民事上诉状的写作特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1)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辩驳性,这是由上诉状的诉讼程序特点决定的。
(2)上诉状的提交有严格的法定期限(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上诉请求应当合法、简明、具体。应针对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及其错因,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说明上诉请求,可以采取条项式写法,且不宜同时夹杂上诉理由,具体示例见“文书写作”。
3.上诉请求之下,重点论述“上诉理由”,这是民事上诉状的核心或关键部分。写上诉理由,应当就原审裁判的主要错误及其“错因”进行分析论证。一般写法是,概括原判错误而后批驳。如果认为原判有两个以上的错误,可以分别采用“先总括后分驳”或者“先分驳后总括”两种方法。上诉理由应当鲜明、准确。具体理由,因案而异,但一般不外乎四种情况:
(1)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包括与案情实际有出入、证据不实或不足);
(2)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不当(包括误解或曲解法律);
(3)认为原审裁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包括未按规定交给上诉人起诉状副本,未进行调解或未进行法庭辩论、质证等);
(4)认为原审法院裁判不公(这是上诉的根本理由)。
4.论证上诉理由,需要根据上述不同情况,提出明确论点,然后从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方面予以批驳,而且力求论述要有新内容,不可完全重复一审诉状中所说的话。
一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陈×,男,××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厦门市××公司职员,住厦门市××小区××幢××号。
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地址:厦门市金尚路××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申诉人因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损要求赔偿一案,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22日(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责令被申诉人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赔偿申诉人损失人民币1万元。
申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存款额为84320元,且申诉人对点钞结果未提出异议,这与事实不符,被申诉人也提不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事实上,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时,就将1张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及94320元人民币一并交给被申诉人经办人(有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1张为证)。而且在经办清点完毕后告知申诉人金额不符时,申诉人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看监控录像。
原审判决依据现金交接“当面点清”原则,实际上采取了让原、被告各自证明过程的方法,即让原告举证证明交款后被告未当面点清的事实,让被告举证证明收款后已当面点清的事实。
从本案情况来看,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双方欲成立的是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申诉人是接受储蓄服务的客户,被申诉人是提供储蓄服务的经营者,因此,这种关系具有消费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经营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说为过错推定归责。因而,申诉人只需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即以其所填存款凭证上的数额与被申诉人告知的数额不符的事实为证即可;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正当操作来说明自己所说的数额正确。依此,申诉人无需证明被申诉人未“当面点清”的过程,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已“当面点清”的过程,而不是双方都来证明这个过程如何。原审判决举证分配不明,扩大了申诉人的举证范围,应予纠正。
二、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从本案案情来看,被申诉人的经办人在接过申诉人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和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上诉人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银行管理制度,已构成违章操作,因申诉人在交款时并无任何过错,可见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申诉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有直接因果关系,被申诉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违章行为已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申诉人赔偿损失1万元。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
2002年5月10日
附: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填写的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
1.写作民事申诉书,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即: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提出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六种案情之一,才符合申诉的实质性条件。这些条件的共同要求是:申诉理由要“新”,不可完全重复原审起诉状或上诉状的理由。
2.民事申诉书的写作,应遵守统一的文书格式。由于申诉案一般离原裁判时间比较久,因此说明案由和案件原审详细过程是很必要的。但是重点是写好“申诉理由”,内容因案而异,方法应注意针对性和驳辩性。其具体写法与民事上诉状写法基本相同,可以参照。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地址:常州市潞城镇××号。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
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地址:常州市戚墅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理由
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99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批准将潞城镇13亩土地给申请人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申请人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并未注明使用期限(有通知书原件为证)。申请人随后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并开始合法经营。
1995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续批,但被申请人未作答复。随后,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只考虑到整顿窑业用地而未考虑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擅自作出该行政处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从本案事实来看,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请贵局依法裁决。
此致
常州市国土规划局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
1998年6月29日
二、原判决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过路费是经营者的收费项目之一,应当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收费内容,以供消费者选择。被上诉人是车到目的地后才告知属强行收费,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一审判决仅审理了是否可以收费,忽视了应明码标价和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向消费者收取这种费用,未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本案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适用被告举证的原则。但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2000年6月3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1份;
2.南通汽车出租公司出具的68元车费发票复印件1份。
1.民事上诉状的写作特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1)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辩驳性,这是由上诉状的诉讼程序特点决定的。
(2)上诉状的提交有严格的法定期限(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上诉请求应当合法、简明、具体。应针对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及其错因,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说明上诉请求,可以采取条项式写法,且不宜同时夹杂上诉理由,具体示例见“文书写作”。
3.上诉请求之下,重点论述“上诉理由”,这是民事上诉状的核心或关键部分。写上诉理由,应当就原审裁判的主要错误及其“错因”进行分析论证。一般写法是,概括原判错误而后批驳。如果认为原判有两个以上的错误,可以分别采用“先总括后分驳”或者“先分驳后总括”两种方法。上诉理由应当鲜明、准确。具体理由,因案而异,但一般不外乎四种情况:
(1)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包括与案情实际有出入、证据不实或不足);
(2)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不当(包括误解或曲解法律);
(3)认为原审裁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包括未按规定交给上诉人起诉状副本,未进行调解或未进行法庭辩论、质证等);
(4)认为原审法院裁判不公(这是上诉的根本理由)。
4.论证上诉理由,需要根据上述不同情况,提出明确论点,然后从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方面予以批驳,而且力求论述要有新内容,不可完全重复一审诉状中所说的话。
一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陈×,男,××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厦门市××公司职员,住厦门市××小区××幢××号。
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地址:厦门市金尚路××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申诉人因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损要求赔偿一案,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22日(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责令被申诉人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赔偿申诉人损失人民币1万元。
申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存款额为84320元,且申诉人对点钞结果未提出异议,这与事实不符,被申诉人也提不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事实上,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时,就将1张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及94320元人民币一并交给被申诉人经办人(有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1张为证)。而且在经办清点完毕后告知申诉人金额不符时,申诉人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看监控录像。
原审判决依据现金交接“当面点清”原则,实际上采取了让原、被告各自证明过程的方法,即让原告举证证明交款后被告未当面点清的事实,让被告举证证明收款后已当面点清的事实。
从本案情况来看,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双方欲成立的是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申诉人是接受储蓄服务的客户,被申诉人是提供储蓄服务的经营者,因此,这种关系具有消费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经营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说为过错推定归责。因而,申诉人只需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即以其所填存款凭证上的数额与被申诉人告知的数额不符的事实为证即可;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正当操作来说明自己所说的数额正确。依此,申诉人无需证明被申诉人未“当面点清”的过程,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已“当面点清”的过程,而不是双方都来证明这个过程如何。原审判决举证分配不明,扩大了申诉人的举证范围,应予纠正。
二、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从本案案情来看,被申诉人的经办人在接过申诉人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和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上诉人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银行管理制度,已构成违章操作,因申诉人在交款时并无任何过错,可见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申诉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有直接因果关系,被申诉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违章行为已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申诉人赔偿损失1万元。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
2002年5月10日
附: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填写的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
1.写作民事申诉书,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即: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提出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六种案情之一,才符合申诉的实质性条件。这些条件的共同要求是:申诉理由要“新”,不可完全重复原审起诉状或上诉状的理由。
2.民事申诉书的写作,应遵守统一的文书格式。由于申诉案一般离原裁判时间比较久,因此说明案由和案件原审详细过程是很必要的。但是重点是写好“申诉理由”,内容因案而异,方法应注意针对性和驳辩性。其具体写法与民事上诉状写法基本相同,可以参照。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地址:常州市潞城镇××号。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
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地址:常州市戚墅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理由
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99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批准将潞城镇13亩土地给申请人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申请人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并未注明使用期限(有通知书原件为证)。申请人随后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并开始合法经营。
1995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续批,但被申请人未作答复。随后,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只考虑到整顿窑业用地而未考虑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擅自作出该行政处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从本案事实来看,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请贵局依法裁决。
此致
常州市国土规划局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
1998年6月29日
1.复议请求主要有三种:
(1)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2)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3)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理由应写明与复议要求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
3.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起诉状
原告: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
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2年12月26日,被告批准给原告临时用地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原告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未注明使用期限。被告为整顿常州市窑业用地于1998年6月9日对原告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在1998年8月31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常州市国土规划局对原行政处罚予以维持。
原告认为,原告拥有被告发给的合法的土地用地凭证,依法应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被告仅为整顿窑业而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其次,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32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否则即视为违反程序,行政处罚归于无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告知原告理由和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视为无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7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1992年12月被告批准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未注明期限);
(4)认为原审法院裁判不公(这是上诉的根本理由)。
4.论证上诉理由,需要根据上述不同情况,提出明确论点,然后从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方面予以批驳,而且力求论述要有新内容,不可完全重复一审诉状中所说的话。
一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陈×,男,××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厦门市××公司职员,住厦门市××小区××幢××号。
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地址:厦门市金尚路××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申诉人因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损要求赔偿一案,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22日(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责令被申诉人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赔偿申诉人损失人民币1万元。
申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存款额为84320元,且申诉人对点钞结果未提出异议,这与事实不符,被申诉人也提不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事实上,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时,就将1张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及94320元人民币一并交给被申诉人经办人(有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1张为证)。而且在经办清点完毕后告知申诉人金额不符时,申诉人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看监控录像。
原审判决依据现金交接“当面点清”原则,实际上采取了让原、被告各自证明过程的方法,即让原告举证证明交款后被告未当面点清的事实,让被告举证证明收款后已当面点清的事实。
从本案情况来看,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双方欲成立的是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申诉人是接受储蓄服务的客户,被申诉人是提供储蓄服务的经营者,因此,这种关系具有消费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经营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说为过错推定归责。因而,申诉人只需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即以其所填存款凭证上的数额与被申诉人告知的数额不符的事实为证即可;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正当操作来说明自己所说的数额正确。依此,申诉人无需证明被申诉人未“当面点清”的过程,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已“当面点清”的过程,而不是双方都来证明这个过程如何。原审判决举证分配不明,扩大了申诉人的举证范围,应予纠正。
二、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从本案案情来看,被申诉人的经办人在接过申诉人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和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上诉人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银行管理制度,已构成违章操作,因申诉人在交款时并无任何过错,可见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申诉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有直接因果关系,被申诉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违章行为已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申诉人赔偿损失1万元。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
2002年5月10日
附: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填写的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
1.写作民事申诉书,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即: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提出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六种案情之一,才符合申诉的实质性条件。这些条件的共同要求是:申诉理由要“新”,不可完全重复原审起诉状或上诉状的理由。
2.民事申诉书的写作,应遵守统一的文书格式。由于申诉案一般离原裁判时间比较久,因此说明案由和案件原审详细过程是很必要的。但是重点是写好“申诉理由”,内容因案而异,方法应注意针对性和驳辩性。其具体写法与民事上诉状写法基本相同,可以参照。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地址:常州市潞城镇××号。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
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地址:常州市戚墅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理由
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99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批准将潞城镇13亩土地给申请人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申请人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并未注明使用期限(有通知书原件为证)。申请人随后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并开始合法经营。
1995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续批,但被申请人未作答复。随后,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只考虑到整顿窑业用地而未考虑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擅自作出该行政处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从本案事实来看,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请贵局依法裁决。
此致
常州市国土规划局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
1998年6月29日
1.复议请求主要有三种:
(1)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2)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3)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理由应写明与复议要求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
3.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起诉状
原告: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
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2年12月26日,被告批准给原告临时用地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原告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未注明使用期限。被告为整顿常州市窑业用地于1998年6月9日对原告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在1998年8月31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常州市国土规划局对原行政处罚予以维持。
原告认为,原告拥有被告发给的合法的土地用地凭证,依法应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被告仅为整顿窑业而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其次,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32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否则即视为违反程序,行政处罚归于无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告知原告理由和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视为无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7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1992年12月被告批准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未注明期限);
2.原告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此致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1998年8月17日
附:本状副本1份
刑事抗诉书
检抗[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此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二、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从本案案情来看,被申诉人的经办人在接过申诉人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和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上诉人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银行管理制度,已构成违章操作,因申诉人在交款时并无任何过错,可见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申诉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有直接因果关系,被申诉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违章行为已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申诉人赔偿损失1万元。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
2002年5月10日
附: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填写的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
1.写作民事申诉书,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即: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提出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六种案情之一,才符合申诉的实质性条件。这些条件的共同要求是:申诉理由要“新”,不可完全重复原审起诉状或上诉状的理由。
2.民事申诉书的写作,应遵守统一的文书格式。由于申诉案一般离原裁判时间比较久,因此说明案由和案件原审详细过程是很必要的。但是重点是写好“申诉理由”,内容因案而异,方法应注意针对性和驳辩性。其具体写法与民事上诉状写法基本相同,可以参照。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地址:常州市潞城镇××号。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
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地址:常州市戚墅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理由
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99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批准将潞城镇13亩土地给申请人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申请人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并未注明使用期限(有通知书原件为证)。申请人随后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并开始合法经营。
1995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续批,但被申请人未作答复。随后,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只考虑到整顿窑业用地而未考虑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擅自作出该行政处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从本案事实来看,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请贵局依法裁决。
此致
常州市国土规划局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
1998年6月29日
1.复议请求主要有三种:
(1)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2)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3)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理由应写明与复议要求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
3.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起诉状
原告: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
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2年12月26日,被告批准给原告临时用地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原告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未注明使用期限。被告为整顿常州市窑业用地于1998年6月9日对原告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在1998年8月31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常州市国土规划局对原行政处罚予以维持。
原告认为,原告拥有被告发给的合法的土地用地凭证,依法应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被告仅为整顿窑业而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其次,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32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否则即视为违反程序,行政处罚归于无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告知原告理由和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视为无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7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1992年12月被告批准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未注明期限);
2.原告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此致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1998年8月17日
附:本状副本1份
刑事抗诉书
检抗[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此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石村乡平原村。
被告人:史××,女,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家住该县柳泉镇黑沟村。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史××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系被告人所开洁雅餐馆之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自诉人和同事苏××、孔××三人在被告人开办的洁雅餐馆吃饭,不慎将内装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被告人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发现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自诉人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被告人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被告人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自诉人当面表示,如交出皮包,愿意重谢,被告人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自诉人又托与被告人丈夫熟悉的潘××前去说合。被告人再次否认,自诉人无奈,遂向宜阳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传讯,被告人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时,被告人不得已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将皮包及10000元现金等物提取并发还给了自诉人。
2.民事申诉书的写作,应遵守统一的文书格式。由于申诉案一般离原裁判时间比较久,因此说明案由和案件原审详细过程是很必要的。但是重点是写好“申诉理由”,内容因案而异,方法应注意针对性和驳辩性。其具体写法与民事上诉状写法基本相同,可以参照。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地址:常州市潞城镇××号。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
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地址:常州市戚墅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理由
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99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批准将潞城镇13亩土地给申请人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申请人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并未注明使用期限(有通知书原件为证)。申请人随后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并开始合法经营。
1995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续批,但被申请人未作答复。随后,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只考虑到整顿窑业用地而未考虑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擅自作出该行政处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从本案事实来看,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请贵局依法裁决。
此致
常州市国土规划局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
1998年6月29日
1.复议请求主要有三种:
(1)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2)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3)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理由应写明与复议要求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
3.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起诉状
原告: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
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2年12月26日,被告批准给原告临时用地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原告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未注明使用期限。被告为整顿常州市窑业用地于1998年6月9日对原告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在1998年8月31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常州市国土规划局对原行政处罚予以维持。
原告认为,原告拥有被告发给的合法的土地用地凭证,依法应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被告仅为整顿窑业而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其次,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32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否则即视为违反程序,行政处罚归于无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告知原告理由和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视为无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7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1992年12月被告批准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未注明期限);
2.原告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此致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1998年8月17日
附:本状副本1份
刑事抗诉书
检抗[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此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石村乡平原村。
被告人:史××,女,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家住该县柳泉镇黑沟村。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史××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系被告人所开洁雅餐馆之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自诉人和同事苏××、孔××三人在被告人开办的洁雅餐馆吃饭,不慎将内装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被告人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发现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自诉人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被告人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被告人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自诉人当面表示,如交出皮包,愿意重谢,被告人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自诉人又托与被告人丈夫熟悉的潘××前去说合。被告人再次否认,自诉人无奈,遂向宜阳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传讯,被告人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时,被告人不得已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将皮包及10000元现金等物提取并发还给了自诉人。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拾得自诉人财物后将其隐匿企图占为己有,并且在自诉人和公安人员追索时百般抵赖,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苏××、孔××,系自诉人同事,各书写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财物属实。苏××住宜阳县石村乡三水村,孔××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2.宜阳县公安局讯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自诉人财物属实。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谭××
1999年7月28日
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以上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复议请求主要有三种:
(1)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2)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3)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理由应写明与复议要求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
3.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起诉状
原告: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
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2年12月26日,被告批准给原告临时用地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原告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未注明使用期限。被告为整顿常州市窑业用地于1998年6月9日对原告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在1998年8月31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常州市国土规划局对原行政处罚予以维持。
原告认为,原告拥有被告发给的合法的土地用地凭证,依法应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被告仅为整顿窑业而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其次,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32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否则即视为违反程序,行政处罚归于无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告知原告理由和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视为无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7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1992年12月被告批准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未注明期限);
2.原告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此致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1998年8月17日
附:本状副本1份
刑事抗诉书
检抗[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此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石村乡平原村。
被告人:史××,女,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家住该县柳泉镇黑沟村。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史××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系被告人所开洁雅餐馆之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自诉人和同事苏××、孔××三人在被告人开办的洁雅餐馆吃饭,不慎将内装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被告人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发现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自诉人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被告人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被告人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自诉人当面表示,如交出皮包,愿意重谢,被告人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自诉人又托与被告人丈夫熟悉的潘××前去说合。被告人再次否认,自诉人无奈,遂向宜阳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传讯,被告人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时,被告人不得已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将皮包及10000元现金等物提取并发还给了自诉人。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拾得自诉人财物后将其隐匿企图占为己有,并且在自诉人和公安人员追索时百般抵赖,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苏××、孔××,系自诉人同事,各书写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财物属实。苏××住宜阳县石村乡三水村,孔××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2.宜阳县公安局讯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自诉人财物属实。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谭××
1999年7月28日
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以上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史××,女,××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
被反诉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谭××犯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2.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反诉人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向法院起诉,控告反诉人犯侵占罪,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是无中生有的陷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人现就被反诉人犯下的诽谤罪提起反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如下:
被反诉人系反诉人洁雅餐馆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诉人与其同事在反诉人所开洁雅餐馆就餐后将一个棕色皮包遗留在饭桌上,反诉人在收拾餐桌时发现该皮包(包中有现金10000元和几张单据),因为不知是谁遗忘的,反诉人遂将该包暂放店里等待失主领取。随后,被反诉人两次找反诉人索要钱款,反诉人因无法确认对方身份而没有将钱物交出,直到公安机关对被反诉人身份予以确认后,反诉人认为没有问题,即主动交出。不料,被反诉人在两次索要未果后,竟在向荣市场四处散布谣言,说反诉人开的店是黑店,甚至利用其职权之便,公然在向荣市场门口张贴小字报,对反诉人进行造谣中伤、污蔑陷害,胡说反诉人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被反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反诉人人格的侮辱,败坏了反诉人的名声和餐馆的信誉,尤其在向荣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采取散布流言蜚语和张贴小字报等手法,捏造事实,公然对反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被反诉人的犯罪行为,侮辱了反诉人的人格,败坏了反诉人的声誉,对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反诉人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因此,请人民法院从重惩处。
2.原告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此致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1998年8月17日
附:本状副本1份
刑事抗诉书
检抗[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此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石村乡平原村。
被告人:史××,女,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家住该县柳泉镇黑沟村。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史××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系被告人所开洁雅餐馆之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自诉人和同事苏××、孔××三人在被告人开办的洁雅餐馆吃饭,不慎将内装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被告人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发现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自诉人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被告人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被告人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自诉人当面表示,如交出皮包,愿意重谢,被告人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自诉人又托与被告人丈夫熟悉的潘××前去说合。被告人再次否认,自诉人无奈,遂向宜阳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传讯,被告人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时,被告人不得已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将皮包及10000元现金等物提取并发还给了自诉人。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拾得自诉人财物后将其隐匿企图占为己有,并且在自诉人和公安人员追索时百般抵赖,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苏××、孔××,系自诉人同事,各书写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财物属实。苏××住宜阳县石村乡三水村,孔××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2.宜阳县公安局讯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自诉人财物属实。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谭××
1999年7月28日
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以上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史××,女,××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
被反诉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谭××犯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2.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反诉人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向法院起诉,控告反诉人犯侵占罪,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是无中生有的陷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人现就被反诉人犯下的诽谤罪提起反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如下:
被反诉人系反诉人洁雅餐馆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诉人与其同事在反诉人所开洁雅餐馆就餐后将一个棕色皮包遗留在饭桌上,反诉人在收拾餐桌时发现该皮包(包中有现金10000元和几张单据),因为不知是谁遗忘的,反诉人遂将该包暂放店里等待失主领取。随后,被反诉人两次找反诉人索要钱款,反诉人因无法确认对方身份而没有将钱物交出,直到公安机关对被反诉人身份予以确认后,反诉人认为没有问题,即主动交出。不料,被反诉人在两次索要未果后,竟在向荣市场四处散布谣言,说反诉人开的店是黑店,甚至利用其职权之便,公然在向荣市场门口张贴小字报,对反诉人进行造谣中伤、污蔑陷害,胡说反诉人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被反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反诉人人格的侮辱,败坏了反诉人的名声和餐馆的信誉,尤其在向荣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采取散布流言蜚语和张贴小字报等手法,捏造事实,公然对反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被反诉人的犯罪行为,侮辱了反诉人的人格,败坏了反诉人的声誉,对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反诉人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因此,请人民法院从重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向荣市场保卫部门提供的被反诉人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1份,证明被反诉人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反诉人的罪行属实。
2.向荣市场××理发店学徒李××证言1份,证明小字报为被反诉人所贴。李××暂住向荣市场××理发店。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史××
1999年8月8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姓名、性别等情况。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刑事反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就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指控自诉人犯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2.根据《刑诉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依《刑诉解释》206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三类刑事自诉案件中,只有前两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即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第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
3.反诉提起后,原来的诉讼就称为本诉。
4.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事实理由、证据部分书写方法与刑事自诉状相同,注意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反诉,但在反诉中仍将被告人列为反诉人,在反诉人下一行列写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文书写作三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史××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石村乡平原村。
被告人:史××,女,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家住该县柳泉镇黑沟村。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史××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系被告人所开洁雅餐馆之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自诉人和同事苏××、孔××三人在被告人开办的洁雅餐馆吃饭,不慎将内装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被告人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发现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自诉人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被告人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被告人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自诉人当面表示,如交出皮包,愿意重谢,被告人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自诉人又托与被告人丈夫熟悉的潘××前去说合。被告人再次否认,自诉人无奈,遂向宜阳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传讯,被告人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时,被告人不得已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将皮包及10000元现金等物提取并发还给了自诉人。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拾得自诉人财物后将其隐匿企图占为己有,并且在自诉人和公安人员追索时百般抵赖,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苏××、孔××,系自诉人同事,各书写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财物属实。苏××住宜阳县石村乡三水村,孔××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2.宜阳县公安局讯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自诉人财物属实。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谭××
1999年7月28日
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以上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史××,女,××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
被反诉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谭××犯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2.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反诉人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向法院起诉,控告反诉人犯侵占罪,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是无中生有的陷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人现就被反诉人犯下的诽谤罪提起反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如下:
被反诉人系反诉人洁雅餐馆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诉人与其同事在反诉人所开洁雅餐馆就餐后将一个棕色皮包遗留在饭桌上,反诉人在收拾餐桌时发现该皮包(包中有现金10000元和几张单据),因为不知是谁遗忘的,反诉人遂将该包暂放店里等待失主领取。随后,被反诉人两次找反诉人索要钱款,反诉人因无法确认对方身份而没有将钱物交出,直到公安机关对被反诉人身份予以确认后,反诉人认为没有问题,即主动交出。不料,被反诉人在两次索要未果后,竟在向荣市场四处散布谣言,说反诉人开的店是黑店,甚至利用其职权之便,公然在向荣市场门口张贴小字报,对反诉人进行造谣中伤、污蔑陷害,胡说反诉人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被反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反诉人人格的侮辱,败坏了反诉人的名声和餐馆的信誉,尤其在向荣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采取散布流言蜚语和张贴小字报等手法,捏造事实,公然对反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被反诉人的犯罪行为,侮辱了反诉人的人格,败坏了反诉人的声誉,对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反诉人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因此,请人民法院从重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向荣市场保卫部门提供的被反诉人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1份,证明被反诉人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反诉人的罪行属实。
2.向荣市场××理发店学徒李××证言1份,证明小字报为被反诉人所贴。李××暂住向荣市场××理发店。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史××
1999年8月8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姓名、性别等情况。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刑事反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就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指控自诉人犯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2.根据《刑诉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依《刑诉解释》206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三类刑事自诉案件中,只有前两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即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第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
3.反诉提起后,原来的诉讼就称为本诉。
4.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事实理由、证据部分书写方法与刑事自诉状相同,注意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反诉,但在反诉中仍将被告人列为反诉人,在反诉人下一行列写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文书写作三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史××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诉被告人史××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
1999年8月10日
【文书格式】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住
址等。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注意领会】
1.此格式适用于一审和二审刑事自诉案件和二审刑事被告人上诉案件。
2.在请求事项一栏,请求撤回自诉状的,可写“请求撤回申请人诉被告人×××(姓名)
××(罪名)一案的刑事自诉状”;请求撤回上诉状的,可写“请求撤回申请人对原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刑事上诉状”。
3.理由与法律依据应写明三点:
(1)写明提起自诉或上诉的简况;
(2)写明申请撤诉的理由;
(3)援引有关法律条款作为申请撤诉的依据。
案例二
郭×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系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贵阳办事处的聘用人员,在该办事处当保安员,住贵阳市北京路61号。2000年9月24日下午5时许,郭×在单位值班时,贵州省建设厅离休干部李××和其妻张××到该办事处找厕所,被郭×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在抓扯中,郭×用手将李、张二人的头部打伤,经贵阳市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李××的损伤为外伤性脑积水,系重伤;张××的损伤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及左耳挫伤,系轻伤。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拾得自诉人财物后将其隐匿企图占为己有,并且在自诉人和公安人员追索时百般抵赖,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苏××、孔××,系自诉人同事,各书写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财物属实。苏××住宜阳县石村乡三水村,孔××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2.宜阳县公安局讯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自诉人财物属实。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谭××
1999年7月28日
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以上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史××,女,××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
被反诉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谭××犯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2.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反诉人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向法院起诉,控告反诉人犯侵占罪,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是无中生有的陷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人现就被反诉人犯下的诽谤罪提起反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如下:
被反诉人系反诉人洁雅餐馆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诉人与其同事在反诉人所开洁雅餐馆就餐后将一个棕色皮包遗留在饭桌上,反诉人在收拾餐桌时发现该皮包(包中有现金10000元和几张单据),因为不知是谁遗忘的,反诉人遂将该包暂放店里等待失主领取。随后,被反诉人两次找反诉人索要钱款,反诉人因无法确认对方身份而没有将钱物交出,直到公安机关对被反诉人身份予以确认后,反诉人认为没有问题,即主动交出。不料,被反诉人在两次索要未果后,竟在向荣市场四处散布谣言,说反诉人开的店是黑店,甚至利用其职权之便,公然在向荣市场门口张贴小字报,对反诉人进行造谣中伤、污蔑陷害,胡说反诉人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被反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反诉人人格的侮辱,败坏了反诉人的名声和餐馆的信誉,尤其在向荣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采取散布流言蜚语和张贴小字报等手法,捏造事实,公然对反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被反诉人的犯罪行为,侮辱了反诉人的人格,败坏了反诉人的声誉,对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反诉人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因此,请人民法院从重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向荣市场保卫部门提供的被反诉人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1份,证明被反诉人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反诉人的罪行属实。
2.向荣市场××理发店学徒李××证言1份,证明小字报为被反诉人所贴。李××暂住向荣市场××理发店。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史××
1999年8月8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姓名、性别等情况。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刑事反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就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指控自诉人犯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2.根据《刑诉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依《刑诉解释》206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三类刑事自诉案件中,只有前两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即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第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
3.反诉提起后,原来的诉讼就称为本诉。
4.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事实理由、证据部分书写方法与刑事自诉状相同,注意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反诉,但在反诉中仍将被告人列为反诉人,在反诉人下一行列写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文书写作三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史××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诉被告人史××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
1999年8月10日
【文书格式】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住
址等。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注意领会】
1.此格式适用于一审和二审刑事自诉案件和二审刑事被告人上诉案件。
2.在请求事项一栏,请求撤回自诉状的,可写“请求撤回申请人诉被告人×××(姓名)
××(罪名)一案的刑事自诉状”;请求撤回上诉状的,可写“请求撤回申请人对原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刑事上诉状”。
3.理由与法律依据应写明三点:
(1)写明提起自诉或上诉的简况;
(2)写明申请撤诉的理由;
(3)援引有关法律条款作为申请撤诉的依据。
案例二
郭×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系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贵阳办事处的聘用人员,在该办事处当保安员,住贵阳市北京路61号。2000年9月24日下午5时许,郭×在单位值班时,贵州省建设厅离休干部李××和其妻张××到该办事处找厕所,被郭×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在抓扯中,郭×用手将李、张二人的头部打伤,经贵阳市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李××的损伤为外伤性脑积水,系重伤;张××的损伤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及左耳挫伤,系轻伤。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假设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2001年4月10日,如果你是其代理律师李×,请为犯罪嫌疑人撰写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二、根据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之事实,以其父身份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其父郭××提出由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赵××(系郭×表弟)作为保证人,为郭×取保候审作担保。
文书写作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李×,贵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贵阳市××区××路××号。申请人李×系犯罪嫌疑人郭×委托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因涉嫌故意伤害受害人李××和张××,于2001年3月18日被贵局刑事拘留,至今日为止,刑事拘留已满23天,超过法定期限9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和第75条之规定,申请贵局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的刑事拘留。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贵阳市××律师事务所(章)李×
2001年4月11日
【文书格式】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郭××,男,××岁,汉族,广西
梧州市人,原梧州市××区政府干部(现已退休在家),家住梧州市××区××路××号。
系犯罪嫌疑人郭×的父亲。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广西政府驻贵阳办事处保安员。2001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拘留,现羁押于贵阳市第××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郭×取保候审。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系申请人之子。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贵局予以拘留。后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并且随时有可能复发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为更好的照顾犯罪嫌疑人和恢复其健康,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史××,女,××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
被反诉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谭××犯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2.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反诉人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向法院起诉,控告反诉人犯侵占罪,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是无中生有的陷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人现就被反诉人犯下的诽谤罪提起反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如下:
被反诉人系反诉人洁雅餐馆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诉人与其同事在反诉人所开洁雅餐馆就餐后将一个棕色皮包遗留在饭桌上,反诉人在收拾餐桌时发现该皮包(包中有现金10000元和几张单据),因为不知是谁遗忘的,反诉人遂将该包暂放店里等待失主领取。随后,被反诉人两次找反诉人索要钱款,反诉人因无法确认对方身份而没有将钱物交出,直到公安机关对被反诉人身份予以确认后,反诉人认为没有问题,即主动交出。不料,被反诉人在两次索要未果后,竟在向荣市场四处散布谣言,说反诉人开的店是黑店,甚至利用其职权之便,公然在向荣市场门口张贴小字报,对反诉人进行造谣中伤、污蔑陷害,胡说反诉人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被反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反诉人人格的侮辱,败坏了反诉人的名声和餐馆的信誉,尤其在向荣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采取散布流言蜚语和张贴小字报等手法,捏造事实,公然对反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被反诉人的犯罪行为,侮辱了反诉人的人格,败坏了反诉人的声誉,对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反诉人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因此,请人民法院从重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向荣市场保卫部门提供的被反诉人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1份,证明被反诉人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反诉人的罪行属实。
2.向荣市场××理发店学徒李××证言1份,证明小字报为被反诉人所贴。李××暂住向荣市场××理发店。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史××
1999年8月8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姓名、性别等情况。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刑事反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就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指控自诉人犯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2.根据《刑诉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依《刑诉解释》206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三类刑事自诉案件中,只有前两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即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第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
3.反诉提起后,原来的诉讼就称为本诉。
4.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事实理由、证据部分书写方法与刑事自诉状相同,注意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反诉,但在反诉中仍将被告人列为反诉人,在反诉人下一行列写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文书写作三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史××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诉被告人史××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
1999年8月10日
【文书格式】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住
址等。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注意领会】
1.此格式适用于一审和二审刑事自诉案件和二审刑事被告人上诉案件。
2.在请求事项一栏,请求撤回自诉状的,可写“请求撤回申请人诉被告人×××(姓名)
××(罪名)一案的刑事自诉状”;请求撤回上诉状的,可写“请求撤回申请人对原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刑事上诉状”。
3.理由与法律依据应写明三点:
(1)写明提起自诉或上诉的简况;
(2)写明申请撤诉的理由;
(3)援引有关法律条款作为申请撤诉的依据。
案例二
郭×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系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贵阳办事处的聘用人员,在该办事处当保安员,住贵阳市北京路61号。2000年9月24日下午5时许,郭×在单位值班时,贵州省建设厅离休干部李××和其妻张××到该办事处找厕所,被郭×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在抓扯中,郭×用手将李、张二人的头部打伤,经贵阳市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李××的损伤为外伤性脑积水,系重伤;张××的损伤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及左耳挫伤,系轻伤。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假设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2001年4月10日,如果你是其代理律师李×,请为犯罪嫌疑人撰写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二、根据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之事实,以其父身份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其父郭××提出由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赵××(系郭×表弟)作为保证人,为郭×取保候审作担保。
文书写作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李×,贵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贵阳市××区××路××号。申请人李×系犯罪嫌疑人郭×委托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因涉嫌故意伤害受害人李××和张××,于2001年3月18日被贵局刑事拘留,至今日为止,刑事拘留已满23天,超过法定期限9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和第75条之规定,申请贵局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的刑事拘留。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贵阳市××律师事务所(章)李×
2001年4月11日
【文书格式】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郭××,男,××岁,汉族,广西
梧州市人,原梧州市××区政府干部(现已退休在家),家住梧州市××区××路××号。
系犯罪嫌疑人郭×的父亲。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广西政府驻贵阳办事处保安员。2001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拘留,现羁押于贵阳市第××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郭×取保候审。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系申请人之子。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贵局予以拘留。后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并且随时有可能复发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为更好的照顾犯罪嫌疑人和恢复其健康,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人取保候审人郭×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赵××担任保证人。保证人赵××系申请人郭×之表弟,男,××岁,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被保证人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本市。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郭××
保证人:赵××
2001年4月28日
【文书格式】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写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1.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格式与解除强制措拖申请书格式基本一样,但在申请人的资格上,取保候审只限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关于保证人的问题有三点须特别注意:
(1)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如果申请人交纳保证金的,则写明交纳保证金的有关情况。如果提出保证人的,则写明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即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王××,女,16岁,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一中学生,住吴台镇吴台村。
法定代理人:王×(系原告人的父亲),男,××岁,汉族,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村第×村民组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诉讼请求
1.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242044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向荣市场保卫部门提供的被反诉人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1份,证明被反诉人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反诉人的罪行属实。
2.向荣市场××理发店学徒李××证言1份,证明小字报为被反诉人所贴。李××暂住向荣市场××理发店。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史××
1999年8月8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姓名、性别等情况。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刑事反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就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指控自诉人犯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2.根据《刑诉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依《刑诉解释》206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三类刑事自诉案件中,只有前两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即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第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
3.反诉提起后,原来的诉讼就称为本诉。
4.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事实理由、证据部分书写方法与刑事自诉状相同,注意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反诉,但在反诉中仍将被告人列为反诉人,在反诉人下一行列写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文书写作三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史××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诉被告人史××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
1999年8月10日
【文书格式】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住
址等。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注意领会】
1.此格式适用于一审和二审刑事自诉案件和二审刑事被告人上诉案件。
2.在请求事项一栏,请求撤回自诉状的,可写“请求撤回申请人诉被告人×××(姓名)
××(罪名)一案的刑事自诉状”;请求撤回上诉状的,可写“请求撤回申请人对原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刑事上诉状”。
3.理由与法律依据应写明三点:
(1)写明提起自诉或上诉的简况;
(2)写明申请撤诉的理由;
(3)援引有关法律条款作为申请撤诉的依据。
案例二
郭×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系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贵阳办事处的聘用人员,在该办事处当保安员,住贵阳市北京路61号。2000年9月24日下午5时许,郭×在单位值班时,贵州省建设厅离休干部李××和其妻张××到该办事处找厕所,被郭×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在抓扯中,郭×用手将李、张二人的头部打伤,经贵阳市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李××的损伤为外伤性脑积水,系重伤;张××的损伤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及左耳挫伤,系轻伤。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假设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2001年4月10日,如果你是其代理律师李×,请为犯罪嫌疑人撰写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二、根据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之事实,以其父身份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其父郭××提出由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赵××(系郭×表弟)作为保证人,为郭×取保候审作担保。
文书写作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李×,贵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贵阳市××区××路××号。申请人李×系犯罪嫌疑人郭×委托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因涉嫌故意伤害受害人李××和张××,于2001年3月18日被贵局刑事拘留,至今日为止,刑事拘留已满23天,超过法定期限9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和第75条之规定,申请贵局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的刑事拘留。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贵阳市××律师事务所(章)李×
2001年4月11日
【文书格式】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郭××,男,××岁,汉族,广西
梧州市人,原梧州市××区政府干部(现已退休在家),家住梧州市××区××路××号。
系犯罪嫌疑人郭×的父亲。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广西政府驻贵阳办事处保安员。2001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拘留,现羁押于贵阳市第××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郭×取保候审。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系申请人之子。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贵局予以拘留。后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并且随时有可能复发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为更好的照顾犯罪嫌疑人和恢复其健康,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人取保候审人郭×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赵××担任保证人。保证人赵××系申请人郭×之表弟,男,××岁,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被保证人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本市。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郭××
保证人:赵××
2001年4月28日
【文书格式】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写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1.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格式与解除强制措拖申请书格式基本一样,但在申请人的资格上,取保候审只限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关于保证人的问题有三点须特别注意:
(1)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如果申请人交纳保证金的,则写明交纳保证金的有关情况。如果提出保证人的,则写明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即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王××,女,16岁,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一中学生,住吴台镇吴台村。
法定代理人:王×(系原告人的父亲),男,××岁,汉族,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村第×村民组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诉讼请求
1.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242044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经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郸城县人民检察院郸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420.44元。原告人出院后,郁郁寡欢,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
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
1.证人孙×、李××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孙×、李××地址与原告人相同。
2.证人张××,吴台一中校长,各书写书面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将原告人打伤。张××住吴台一中教职工楼×幢×室。
3.吴台镇镇人民医院开具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收据各1张,郸城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法定代理人:王×
2000年7月8日
附:本状副本1份
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答辩人因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答辩人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诉被告人史××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
1999年8月10日
【文书格式】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住
址等。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注意领会】
1.此格式适用于一审和二审刑事自诉案件和二审刑事被告人上诉案件。
2.在请求事项一栏,请求撤回自诉状的,可写“请求撤回申请人诉被告人×××(姓名)
××(罪名)一案的刑事自诉状”;请求撤回上诉状的,可写“请求撤回申请人对原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刑事上诉状”。
3.理由与法律依据应写明三点:
(1)写明提起自诉或上诉的简况;
(2)写明申请撤诉的理由;
(3)援引有关法律条款作为申请撤诉的依据。
案例二
郭×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系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贵阳办事处的聘用人员,在该办事处当保安员,住贵阳市北京路61号。2000年9月24日下午5时许,郭×在单位值班时,贵州省建设厅离休干部李××和其妻张××到该办事处找厕所,被郭×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在抓扯中,郭×用手将李、张二人的头部打伤,经贵阳市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李××的损伤为外伤性脑积水,系重伤;张××的损伤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及左耳挫伤,系轻伤。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假设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2001年4月10日,如果你是其代理律师李×,请为犯罪嫌疑人撰写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二、根据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之事实,以其父身份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其父郭××提出由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赵××(系郭×表弟)作为保证人,为郭×取保候审作担保。
文书写作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李×,贵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贵阳市××区××路××号。申请人李×系犯罪嫌疑人郭×委托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因涉嫌故意伤害受害人李××和张××,于2001年3月18日被贵局刑事拘留,至今日为止,刑事拘留已满23天,超过法定期限9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和第75条之规定,申请贵局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的刑事拘留。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贵阳市××律师事务所(章)李×
2001年4月11日
【文书格式】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郭××,男,××岁,汉族,广西
梧州市人,原梧州市××区政府干部(现已退休在家),家住梧州市××区××路××号。
系犯罪嫌疑人郭×的父亲。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广西政府驻贵阳办事处保安员。2001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拘留,现羁押于贵阳市第××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郭×取保候审。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系申请人之子。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贵局予以拘留。后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并且随时有可能复发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为更好的照顾犯罪嫌疑人和恢复其健康,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人取保候审人郭×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赵××担任保证人。保证人赵××系申请人郭×之表弟,男,××岁,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被保证人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本市。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郭××
保证人:赵××
2001年4月28日
【文书格式】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写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1.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格式与解除强制措拖申请书格式基本一样,但在申请人的资格上,取保候审只限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关于保证人的问题有三点须特别注意:
(1)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如果申请人交纳保证金的,则写明交纳保证金的有关情况。如果提出保证人的,则写明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即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王××,女,16岁,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一中学生,住吴台镇吴台村。
法定代理人:王×(系原告人的父亲),男,××岁,汉族,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村第×村民组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诉讼请求
1.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242044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经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郸城县人民检察院郸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420.44元。原告人出院后,郁郁寡欢,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
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
1.证人孙×、李××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孙×、李××地址与原告人相同。
2.证人张××,吴台一中校长,各书写书面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将原告人打伤。张××住吴台一中教职工楼×幢×室。
3.吴台镇镇人民医院开具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收据各1张,郸城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法定代理人:王×
2000年7月8日
附:本状副本1份
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答辩人因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答辩人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就是在主观上须具有故意。
从本案情况来看,答辩人酒后处于一种极不清醒状态,根本不能辨明自己做过什么,主观上没有故意这种心理状态。因此,从这点分析,答辩人并不具备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无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认确实伤害了原告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要求没有异议。但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没有任何依据,表现在:
(1)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人受的只是轻伤,护理二周后已出院,精神并未受到多大伤害;
(2)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精神抚慰费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抚慰费。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已造成原告人身体伤害,但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所提出的精神抚慰费要求也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
代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0年7月10日
附:本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附带民事答辩状(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标题,一审应写“刑事答辩状”,二审应写“刑事上诉答辩状”。附带民事诉讼应写“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或“附带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作方法和写作要求,与刑事自诉状当事人基本相同。有一点不同的是,刑事答辩状只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不写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被告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被告人名义提出答辩状进行答辩。
4.书写答辩理由时,答辩人应针对自诉人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等进行答复和辩驳,对自诉状中不实之词、谬误之处以及不当的案由和诉讼请求进行辩驳,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一、假设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2001年4月10日,如果你是其代理律师李×,请为犯罪嫌疑人撰写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二、根据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之事实,以其父身份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其父郭××提出由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赵××(系郭×表弟)作为保证人,为郭×取保候审作担保。
文书写作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李×,贵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贵阳市××区××路××号。申请人李×系犯罪嫌疑人郭×委托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因涉嫌故意伤害受害人李××和张××,于2001年3月18日被贵局刑事拘留,至今日为止,刑事拘留已满23天,超过法定期限9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和第75条之规定,申请贵局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的刑事拘留。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贵阳市××律师事务所(章)李×
2001年4月11日
【文书格式】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郭××,男,××岁,汉族,广西
梧州市人,原梧州市××区政府干部(现已退休在家),家住梧州市××区××路××号。
系犯罪嫌疑人郭×的父亲。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广西政府驻贵阳办事处保安员。2001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拘留,现羁押于贵阳市第××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郭×取保候审。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系申请人之子。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贵局予以拘留。后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并且随时有可能复发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为更好的照顾犯罪嫌疑人和恢复其健康,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人取保候审人郭×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赵××担任保证人。保证人赵××系申请人郭×之表弟,男,××岁,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被保证人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本市。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郭××
保证人:赵××
2001年4月28日
【文书格式】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写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1.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格式与解除强制措拖申请书格式基本一样,但在申请人的资格上,取保候审只限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关于保证人的问题有三点须特别注意:
(1)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如果申请人交纳保证金的,则写明交纳保证金的有关情况。如果提出保证人的,则写明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即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王××,女,16岁,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一中学生,住吴台镇吴台村。
法定代理人:王×(系原告人的父亲),男,××岁,汉族,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村第×村民组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诉讼请求
1.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242044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经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郸城县人民检察院郸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420.44元。原告人出院后,郁郁寡欢,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
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
1.证人孙×、李××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孙×、李××地址与原告人相同。
2.证人张××,吴台一中校长,各书写书面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将原告人打伤。张××住吴台一中教职工楼×幢×室。
3.吴台镇镇人民医院开具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收据各1张,郸城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法定代理人:王×
2000年7月8日
附:本状副本1份
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答辩人因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答辩人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就是在主观上须具有故意。
从本案情况来看,答辩人酒后处于一种极不清醒状态,根本不能辨明自己做过什么,主观上没有故意这种心理状态。因此,从这点分析,答辩人并不具备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无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认确实伤害了原告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要求没有异议。但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没有任何依据,表现在:
(1)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人受的只是轻伤,护理二周后已出院,精神并未受到多大伤害;
(2)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精神抚慰费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抚慰费。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已造成原告人身体伤害,但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所提出的精神抚慰费要求也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
代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0年7月10日
附:本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附带民事答辩状(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标题,一审应写“刑事答辩状”,二审应写“刑事上诉答辩状”。附带民事诉讼应写“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或“附带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作方法和写作要求,与刑事自诉状当事人基本相同。有一点不同的是,刑事答辩状只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不写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被告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被告人名义提出答辩状进行答辩。
4.书写答辩理由时,答辩人应针对自诉人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等进行答复和辩驳,对自诉状中不实之词、谬误之处以及不当的案由和诉讼请求进行辩驳,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书写答辩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查看自诉状指控犯罪事实有无问题;
(2)查看自诉状适用法律条款认定事实的性质有无错误;
(3)查看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5.在答辩状中如需要列举证据,应具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以及证据名称、来源。至于举证的具体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与刑事自诉证据部分相同。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害人王××的法定代理人王×委托,依法担任被害人王××的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本案是一起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有足够证据的公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那么本案的事实是什么呢?事实就是被告人杨××目无法纪,无是生非,寻衅滋事,酒后行凶,使被害人身体遭到极大的伤害,被害人脸部及手上留下的伤痕,脱落的牙齿有目共睹,法医的病理鉴定,被害人的同学孙×、李××,吴台一中的校长张××等人的证言为本案的确定提供了足够的依据。所以说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
法》第293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其构成要件来看,具备四个特征:
1.它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准则所形成的正常秩序。
2.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人取保候审人郭×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赵××担任保证人。保证人赵××系申请人郭×之表弟,男,××岁,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被保证人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本市。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郭××
保证人:赵××
2001年4月28日
【文书格式】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写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1.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格式与解除强制措拖申请书格式基本一样,但在申请人的资格上,取保候审只限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关于保证人的问题有三点须特别注意:
(1)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如果申请人交纳保证金的,则写明交纳保证金的有关情况。如果提出保证人的,则写明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即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王××,女,16岁,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一中学生,住吴台镇吴台村。
法定代理人:王×(系原告人的父亲),男,××岁,汉族,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村第×村民组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诉讼请求
1.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242044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经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郸城县人民检察院郸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420.44元。原告人出院后,郁郁寡欢,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
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
1.证人孙×、李××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孙×、李××地址与原告人相同。
2.证人张××,吴台一中校长,各书写书面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将原告人打伤。张××住吴台一中教职工楼×幢×室。
3.吴台镇镇人民医院开具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收据各1张,郸城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法定代理人:王×
2000年7月8日
附:本状副本1份
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答辩人因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答辩人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就是在主观上须具有故意。
从本案情况来看,答辩人酒后处于一种极不清醒状态,根本不能辨明自己做过什么,主观上没有故意这种心理状态。因此,从这点分析,答辩人并不具备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无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认确实伤害了原告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要求没有异议。但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没有任何依据,表现在:
(1)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人受的只是轻伤,护理二周后已出院,精神并未受到多大伤害;
(2)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精神抚慰费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抚慰费。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已造成原告人身体伤害,但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所提出的精神抚慰费要求也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
代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0年7月10日
附:本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附带民事答辩状(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标题,一审应写“刑事答辩状”,二审应写“刑事上诉答辩状”。附带民事诉讼应写“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或“附带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作方法和写作要求,与刑事自诉状当事人基本相同。有一点不同的是,刑事答辩状只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不写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被告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被告人名义提出答辩状进行答辩。
4.书写答辩理由时,答辩人应针对自诉人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等进行答复和辩驳,对自诉状中不实之词、谬误之处以及不当的案由和诉讼请求进行辩驳,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书写答辩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查看自诉状指控犯罪事实有无问题;
(2)查看自诉状适用法律条款认定事实的性质有无错误;
(3)查看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5.在答辩状中如需要列举证据,应具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以及证据名称、来源。至于举证的具体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与刑事自诉证据部分相同。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害人王××的法定代理人王×委托,依法担任被害人王××的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本案是一起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有足够证据的公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那么本案的事实是什么呢?事实就是被告人杨××目无法纪,无是生非,寻衅滋事,酒后行凶,使被害人身体遭到极大的伤害,被害人脸部及手上留下的伤痕,脱落的牙齿有目共睹,法医的病理鉴定,被害人的同学孙×、李××,吴台一中的校长张××等人的证言为本案的确定提供了足够的依据。所以说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
法》第293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其构成要件来看,具备四个特征:
1.它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准则所形成的正常秩序。
2.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被告人杨××喝完酒后寻衅滋事,无是生非,无故将被害人王××打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四个特征,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至于被告人所提出的所谓“酒后不清醒”根本站不住脚,原因在于:(1)被告人所说酒后
不清醒仅是单方面的陈述,无法证明;(2)被告人即使醉酒也不能说明其没有故意。根据
精神病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研究证明,一般人在喝醉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其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是有预见的,存在着故意和过失。而且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从被告人的实施犯罪地点和环境,说明被告人目无一切,粗暴野蛮,性质恶劣。据有关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被告人是公然在中学门口当着众多回家学生的面对被害人施暴,且非常野蛮,对被害人的人格与尊严都造成极大的伤害。
(四)被告人事后认罪态度恶劣。
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事后百般抵赖,不仅不承认犯罪行为,反而以“酒后不清醒”进行狡辩,其认罪态度极其恶劣。
综上所述,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仍目无国法,不争取宽大处理,性质非常恶劣。鉴于以上几点,希望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审判,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代理人:郸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
2000年7月13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
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
×区××街××号。
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经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郸城县人民检察院郸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420.44元。原告人出院后,郁郁寡欢,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
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
1.证人孙×、李××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孙×、李××地址与原告人相同。
2.证人张××,吴台一中校长,各书写书面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将原告人打伤。张××住吴台一中教职工楼×幢×室。
3.吴台镇镇人民医院开具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收据各1张,郸城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法定代理人:王×
2000年7月8日
附:本状副本1份
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答辩人因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答辩人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就是在主观上须具有故意。
从本案情况来看,答辩人酒后处于一种极不清醒状态,根本不能辨明自己做过什么,主观上没有故意这种心理状态。因此,从这点分析,答辩人并不具备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无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认确实伤害了原告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要求没有异议。但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没有任何依据,表现在:
(1)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人受的只是轻伤,护理二周后已出院,精神并未受到多大伤害;
(2)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精神抚慰费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抚慰费。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已造成原告人身体伤害,但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所提出的精神抚慰费要求也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
代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0年7月10日
附:本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附带民事答辩状(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标题,一审应写“刑事答辩状”,二审应写“刑事上诉答辩状”。附带民事诉讼应写“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或“附带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作方法和写作要求,与刑事自诉状当事人基本相同。有一点不同的是,刑事答辩状只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不写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被告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被告人名义提出答辩状进行答辩。
4.书写答辩理由时,答辩人应针对自诉人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等进行答复和辩驳,对自诉状中不实之词、谬误之处以及不当的案由和诉讼请求进行辩驳,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书写答辩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查看自诉状指控犯罪事实有无问题;
(2)查看自诉状适用法律条款认定事实的性质有无错误;
(3)查看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5.在答辩状中如需要列举证据,应具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以及证据名称、来源。至于举证的具体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与刑事自诉证据部分相同。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害人王××的法定代理人王×委托,依法担任被害人王××的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本案是一起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有足够证据的公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那么本案的事实是什么呢?事实就是被告人杨××目无法纪,无是生非,寻衅滋事,酒后行凶,使被害人身体遭到极大的伤害,被害人脸部及手上留下的伤痕,脱落的牙齿有目共睹,法医的病理鉴定,被害人的同学孙×、李××,吴台一中的校长张××等人的证言为本案的确定提供了足够的依据。所以说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
法》第293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其构成要件来看,具备四个特征:
1.它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准则所形成的正常秩序。
2.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被告人杨××喝完酒后寻衅滋事,无是生非,无故将被害人王××打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四个特征,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至于被告人所提出的所谓“酒后不清醒”根本站不住脚,原因在于:(1)被告人所说酒后
不清醒仅是单方面的陈述,无法证明;(2)被告人即使醉酒也不能说明其没有故意。根据
精神病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研究证明,一般人在喝醉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其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是有预见的,存在着故意和过失。而且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从被告人的实施犯罪地点和环境,说明被告人目无一切,粗暴野蛮,性质恶劣。据有关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被告人是公然在中学门口当着众多回家学生的面对被害人施暴,且非常野蛮,对被害人的人格与尊严都造成极大的伤害。
(四)被告人事后认罪态度恶劣。
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事后百般抵赖,不仅不承认犯罪行为,反而以“酒后不清醒”进行狡辩,其认罪态度极其恶劣。
综上所述,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仍目无国法,不争取宽大处理,性质非常恶劣。鉴于以上几点,希望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审判,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代理人:郸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
2000年7月13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
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
×区××街××号。
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原告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4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7.5万元。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2000年11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7.5万元。2000年12月19日,原告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7.5万元,造成营业损失5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原告付款凭证;
3.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就是在主观上须具有故意。
从本案情况来看,答辩人酒后处于一种极不清醒状态,根本不能辨明自己做过什么,主观上没有故意这种心理状态。因此,从这点分析,答辩人并不具备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无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认确实伤害了原告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要求没有异议。但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没有任何依据,表现在:
(1)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人受的只是轻伤,护理二周后已出院,精神并未受到多大伤害;
(2)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精神抚慰费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抚慰费。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已造成原告人身体伤害,但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所提出的精神抚慰费要求也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
代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0年7月10日
附:本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附带民事答辩状(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1.标题,一审应写“刑事答辩状”,二审应写“刑事上诉答辩状”。附带民事诉讼应写“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或“附带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作方法和写作要求,与刑事自诉状当事人基本相同。有一点不同的是,刑事答辩状只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不写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被告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被告人名义提出答辩状进行答辩。
4.书写答辩理由时,答辩人应针对自诉人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等进行答复和辩驳,对自诉状中不实之词、谬误之处以及不当的案由和诉讼请求进行辩驳,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书写答辩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查看自诉状指控犯罪事实有无问题;
(2)查看自诉状适用法律条款认定事实的性质有无错误;
(3)查看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5.在答辩状中如需要列举证据,应具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以及证据名称、来源。至于举证的具体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与刑事自诉证据部分相同。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害人王××的法定代理人王×委托,依法担任被害人王××的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本案是一起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有足够证据的公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那么本案的事实是什么呢?事实就是被告人杨××目无法纪,无是生非,寻衅滋事,酒后行凶,使被害人身体遭到极大的伤害,被害人脸部及手上留下的伤痕,脱落的牙齿有目共睹,法医的病理鉴定,被害人的同学孙×、李××,吴台一中的校长张××等人的证言为本案的确定提供了足够的依据。所以说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
法》第293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其构成要件来看,具备四个特征:
1.它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准则所形成的正常秩序。
2.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被告人杨××喝完酒后寻衅滋事,无是生非,无故将被害人王××打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四个特征,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至于被告人所提出的所谓“酒后不清醒”根本站不住脚,原因在于:(1)被告人所说酒后
不清醒仅是单方面的陈述,无法证明;(2)被告人即使醉酒也不能说明其没有故意。根据
精神病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研究证明,一般人在喝醉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其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是有预见的,存在着故意和过失。而且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从被告人的实施犯罪地点和环境,说明被告人目无一切,粗暴野蛮,性质恶劣。据有关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被告人是公然在中学门口当着众多回家学生的面对被害人施暴,且非常野蛮,对被害人的人格与尊严都造成极大的伤害。
(四)被告人事后认罪态度恶劣。
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事后百般抵赖,不仅不承认犯罪行为,反而以“酒后不清醒”进行狡辩,其认罪态度极其恶劣。
综上所述,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仍目无国法,不争取宽大处理,性质非常恶劣。鉴于以上几点,希望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审判,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代理人:郸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
2000年7月13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
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
×区××街××号。
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原告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4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7.5万元。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2000年11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7.5万元。2000年12月19日,原告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7.5万元,造成营业损失5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原告付款凭证;
3.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2001年12月5日
附 :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3份。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区××街××号。
反诉人(本诉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反诉人王××系反诉人张××之妻。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
西安市××区××城××幢×号。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反诉人私自将房屋承重柱子拆除,造成出租房屋严重受损,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对出租房屋恢复原状;
3.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反诉人(张××、王××)与被反诉人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反诉人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被反诉人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租期为4年,被反诉人每年于11月30日向反诉人一次性支付年租75万元。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反诉人使用。被反诉人将房屋装修成酒楼开始经营,2000年底,被反诉人为改造房屋的布局,在未经反诉人同意之情形下将房屋承重的柱子拆下2根,严重破坏了该房屋的结构,使房屋的坚固程度受到极大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同意,对出租房屋进行破坏性的改修,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第223条之规定,恳请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证人刘××的书面证言,证人刘××现住西安市××区××路×号。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书写答辩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查看自诉状指控犯罪事实有无问题;
(2)查看自诉状适用法律条款认定事实的性质有无错误;
(3)查看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5.在答辩状中如需要列举证据,应具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以及证据名称、来源。至于举证的具体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与刑事自诉证据部分相同。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害人王××的法定代理人王×委托,依法担任被害人王××的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本案是一起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有足够证据的公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那么本案的事实是什么呢?事实就是被告人杨××目无法纪,无是生非,寻衅滋事,酒后行凶,使被害人身体遭到极大的伤害,被害人脸部及手上留下的伤痕,脱落的牙齿有目共睹,法医的病理鉴定,被害人的同学孙×、李××,吴台一中的校长张××等人的证言为本案的确定提供了足够的依据。所以说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
法》第293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其构成要件来看,具备四个特征:
1.它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准则所形成的正常秩序。
2.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被告人杨××喝完酒后寻衅滋事,无是生非,无故将被害人王××打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四个特征,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至于被告人所提出的所谓“酒后不清醒”根本站不住脚,原因在于:(1)被告人所说酒后
不清醒仅是单方面的陈述,无法证明;(2)被告人即使醉酒也不能说明其没有故意。根据
精神病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研究证明,一般人在喝醉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其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是有预见的,存在着故意和过失。而且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从被告人的实施犯罪地点和环境,说明被告人目无一切,粗暴野蛮,性质恶劣。据有关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被告人是公然在中学门口当着众多回家学生的面对被害人施暴,且非常野蛮,对被害人的人格与尊严都造成极大的伤害。
(四)被告人事后认罪态度恶劣。
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事后百般抵赖,不仅不承认犯罪行为,反而以“酒后不清醒”进行狡辩,其认罪态度极其恶劣。
综上所述,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仍目无国法,不争取宽大处理,性质非常恶劣。鉴于以上几点,希望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审判,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代理人:郸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
2000年7月13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
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
×区××街××号。
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原告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4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7.5万元。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2000年11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7.5万元。2000年12月19日,原告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7.5万元,造成营业损失5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原告付款凭证;
3.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2001年12月5日
附 :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3份。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区××街××号。
反诉人(本诉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反诉人王××系反诉人张××之妻。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
西安市××区××城××幢×号。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反诉人私自将房屋承重柱子拆除,造成出租房屋严重受损,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对出租房屋恢复原状;
3.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反诉人(张××、王××)与被反诉人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反诉人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被反诉人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租期为4年,被反诉人每年于11月30日向反诉人一次性支付年租75万元。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反诉人使用。被反诉人将房屋装修成酒楼开始经营,2000年底,被反诉人为改造房屋的布局,在未经反诉人同意之情形下将房屋承重的柱子拆下2根,严重破坏了该房屋的结构,使房屋的坚固程度受到极大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同意,对出租房屋进行破坏性的改修,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第223条之规定,恳请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证人刘××的书面证言,证人刘××现住西安市××区××路×号。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张××
王××
2001年12月12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1. 公民(自然人)使用的民事反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
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
反诉人关系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律师
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所
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等)。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
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等)。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或“我”) ……(案由)一案,因其……(概括反诉的起因),
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租人:签订地点:
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4.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被告人杨××喝完酒后寻衅滋事,无是生非,无故将被害人王××打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四个特征,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至于被告人所提出的所谓“酒后不清醒”根本站不住脚,原因在于:(1)被告人所说酒后
不清醒仅是单方面的陈述,无法证明;(2)被告人即使醉酒也不能说明其没有故意。根据
精神病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研究证明,一般人在喝醉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其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是有预见的,存在着故意和过失。而且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从被告人的实施犯罪地点和环境,说明被告人目无一切,粗暴野蛮,性质恶劣。据有关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被告人是公然在中学门口当着众多回家学生的面对被害人施暴,且非常野蛮,对被害人的人格与尊严都造成极大的伤害。
(四)被告人事后认罪态度恶劣。
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事后百般抵赖,不仅不承认犯罪行为,反而以“酒后不清醒”进行狡辩,其认罪态度极其恶劣。
综上所述,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仍目无国法,不争取宽大处理,性质非常恶劣。鉴于以上几点,希望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审判,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代理人:郸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
2000年7月13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
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
×区××街××号。
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原告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4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7.5万元。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2000年11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7.5万元。2000年12月19日,原告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7.5万元,造成营业损失5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原告付款凭证;
3.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2001年12月5日
附 :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3份。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区××街××号。
反诉人(本诉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反诉人王××系反诉人张××之妻。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
西安市××区××城××幢×号。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反诉人私自将房屋承重柱子拆除,造成出租房屋严重受损,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对出租房屋恢复原状;
3.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反诉人(张××、王××)与被反诉人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反诉人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被反诉人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租期为4年,被反诉人每年于11月30日向反诉人一次性支付年租75万元。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反诉人使用。被反诉人将房屋装修成酒楼开始经营,2000年底,被反诉人为改造房屋的布局,在未经反诉人同意之情形下将房屋承重的柱子拆下2根,严重破坏了该房屋的结构,使房屋的坚固程度受到极大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同意,对出租房屋进行破坏性的改修,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第223条之规定,恳请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证人刘××的书面证言,证人刘××现住西安市××区××路×号。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张××
王××
2001年12月12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1. 公民(自然人)使用的民事反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
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
反诉人关系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律师
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所
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等)。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
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等)。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或“我”) ……(案由)一案,因其……(概括反诉的起因),
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租人:签订地点:
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 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 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承租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 证日期: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原告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4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7.5万元。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2000年11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7.5万元。2000年12月19日,原告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7.5万元,造成营业损失5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原告付款凭证;
3.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2001年12月5日
附 :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3份。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区××街××号。
反诉人(本诉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反诉人王××系反诉人张××之妻。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
西安市××区××城××幢×号。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反诉人私自将房屋承重柱子拆除,造成出租房屋严重受损,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对出租房屋恢复原状;
3.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反诉人(张××、王××)与被反诉人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反诉人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被反诉人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租期为4年,被反诉人每年于11月30日向反诉人一次性支付年租75万元。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反诉人使用。被反诉人将房屋装修成酒楼开始经营,2000年底,被反诉人为改造房屋的布局,在未经反诉人同意之情形下将房屋承重的柱子拆下2根,严重破坏了该房屋的结构,使房屋的坚固程度受到极大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同意,对出租房屋进行破坏性的改修,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第223条之规定,恳请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证人刘××的书面证言,证人刘××现住西安市××区××路×号。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张××
王××
2001年12月12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1. 公民(自然人)使用的民事反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
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
反诉人关系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律师
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所
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等)。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
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等)。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或“我”) ……(案由)一案,因其……(概括反诉的起因),
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租人:签订地点:
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 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 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承租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 证日期: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
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2001年12月5日
附 :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3份。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区××街××号。
反诉人(本诉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反诉人王××系反诉人张××之妻。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
西安市××区××城××幢×号。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反诉人私自将房屋承重柱子拆除,造成出租房屋严重受损,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对出租房屋恢复原状;
3.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反诉人(张××、王××)与被反诉人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反诉人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被反诉人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租期为4年,被反诉人每年于11月30日向反诉人一次性支付年租75万元。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反诉人使用。被反诉人将房屋装修成酒楼开始经营,2000年底,被反诉人为改造房屋的布局,在未经反诉人同意之情形下将房屋承重的柱子拆下2根,严重破坏了该房屋的结构,使房屋的坚固程度受到极大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同意,对出租房屋进行破坏性的改修,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第223条之规定,恳请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证人刘××的书面证言,证人刘××现住西安市××区××路×号。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张××
王××
2001年12月12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1. 公民(自然人)使用的民事反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
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
反诉人关系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律师
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所
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等)。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
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等)。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或“我”) ……(案由)一案,因其……(概括反诉的起因),
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租人:签订地点:
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 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 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承租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 证日期: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
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反诉人:张××
王××
2001年12月12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1. 公民(自然人)使用的民事反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
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
反诉人关系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律师
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所
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等)。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
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等)。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或“我”) ……(案由)一案,因其……(概括反诉的起因),
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租人:签订地点:
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 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 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承租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 证日期: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
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3. 。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 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 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承租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 证日期: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
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3. 。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
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3. 。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
6. 。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权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
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3. 。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
6. 。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权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
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一)、设备买卖合同
公司(以下称买受方)与公司(以下称为出卖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定义
"验收手册"是指由出卖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供双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现场验收"是指买受方按照验收手册对出卖方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出卖方愿意出售,买受方愿意购买下列设备:
设备技术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出卖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受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2份。由买受方在几日内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价格
第4条支付
买受方在收到出卖方的发票后,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出卖方款项:
(1)签约后支付总价20%的定金;
(2)买受方处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支付总价的70%的货款;
(3)验收保留款为总价10%的货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第12月内支付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3. 。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
6. 。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权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
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一)、设备买卖合同
公司(以下称买受方)与公司(以下称为出卖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定义
"验收手册"是指由出卖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供双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现场验收"是指买受方按照验收手册对出卖方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出卖方愿意出售,买受方愿意购买下列设备:
设备技术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出卖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受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2份。由买受方在几日内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价格
第4条支付
买受方在收到出卖方的发票后,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出卖方款项:
(1)签约后支付总价20%的定金;
(2)买受方处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支付总价的70%的货款;
(3)验收保留款为总价10%的货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第12月内支付
第5条交货与验收
出卖方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出卖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出卖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年月日起进行。
第6条合同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出卖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7条保修
出卖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几年之内出现故障,出卖方负责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几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如出卖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买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8条其它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卖方(签字、盖章):买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二)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
6. 。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权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
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一)、设备买卖合同
公司(以下称买受方)与公司(以下称为出卖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定义
"验收手册"是指由出卖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供双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现场验收"是指买受方按照验收手册对出卖方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出卖方愿意出售,买受方愿意购买下列设备:
设备技术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出卖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受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2份。由买受方在几日内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价格
第4条支付
买受方在收到出卖方的发票后,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出卖方款项:
(1)签约后支付总价20%的定金;
(2)买受方处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支付总价的70%的货款;
(3)验收保留款为总价10%的货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第12月内支付
第5条交货与验收
出卖方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出卖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出卖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年月日起进行。
第6条合同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出卖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7条保修
出卖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几年之内出现故障,出卖方负责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几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如出卖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买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8条其它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卖方(签字、盖章):买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二)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
(6)其他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三)、工业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购担: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
6. 。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权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
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一)、设备买卖合同
公司(以下称买受方)与公司(以下称为出卖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定义
"验收手册"是指由出卖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供双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现场验收"是指买受方按照验收手册对出卖方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出卖方愿意出售,买受方愿意购买下列设备:
设备技术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出卖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受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2份。由买受方在几日内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价格
第4条支付
买受方在收到出卖方的发票后,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出卖方款项:
(1)签约后支付总价20%的定金;
(2)买受方处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支付总价的70%的货款;
(3)验收保留款为总价10%的货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第12月内支付
第5条交货与验收
出卖方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出卖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出卖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年月日起进行。
第6条合同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出卖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7条保修
出卖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几年之内出现故障,出卖方负责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几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如出卖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买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8条其它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卖方(签字、盖章):买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二)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
(6)其他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三)、工业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购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证日期:
年月日
(四)、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品种产地商标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九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一)、设备买卖合同
公司(以下称买受方)与公司(以下称为出卖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定义
"验收手册"是指由出卖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供双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现场验收"是指买受方按照验收手册对出卖方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出卖方愿意出售,买受方愿意购买下列设备:
设备技术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出卖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受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2份。由买受方在几日内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价格
第4条支付
买受方在收到出卖方的发票后,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出卖方款项:
(1)签约后支付总价20%的定金;
(2)买受方处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支付总价的70%的货款;
(3)验收保留款为总价10%的货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第12月内支付
第5条交货与验收
出卖方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出卖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出卖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年月日起进行。
第6条合同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出卖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7条保修
出卖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几年之内出现故障,出卖方负责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几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如出卖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买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8条其它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卖方(签字、盖章):买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二)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
(6)其他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三)、工业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购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证日期:
年月日
(四)、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品种产地商标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九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 证日期:
年月日
(五)、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家具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生产厂家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家具保修期为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第五条交货时间: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61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体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申请人系被害人梁××之母。
行政机关: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95600元。
第5条交货与验收
出卖方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出卖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出卖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年月日起进行。
第6条合同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出卖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7条保修
出卖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几年之内出现故障,出卖方负责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几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如出卖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买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8条其它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卖方(签字、盖章):买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二)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
(6)其他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三)、工业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购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证日期:
年月日
(四)、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品种产地商标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九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 证日期:
年月日
(五)、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家具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生产厂家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家具保修期为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第五条交货时间: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61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体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申请人系被害人梁××之母。
行政机关: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95600元。
事实和理由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贵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张××等人虽不是贵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戒毒所的正式职工,但他们受聘于贵局戒毒所,执行着保卫、看守和管理戒毒人员的任务。这种任务正是一种职权,即国家强制戒毒权。强制戒毒所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作为张××等个人来说是不具有的。而张××等人正是在戒毒所执行上述任务时殴打梁××致死的。致害行为发生的当晚,黄××正在戒毒所值班。被张××等人殴打致死的梁××,不是别人,正是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是他们保卫、看守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表明,张××等人殴打梁××致死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损害结果不能由张××等人个人承担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戒毒所是贵局的二级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应归属于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关于“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贵局对戒毒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在戒毒所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贵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是被害人惟一亲人,现退休在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7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特请求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5600元。
以上事实和请求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法医开具的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和证明书各1份;
(2) 丧葬费收据1张;
(3) 被害人生前职业及工资收入证明1份。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
(6)其他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三)、工业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购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证日期:
年月日
(四)、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品种产地商标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九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 证日期:
年月日
(五)、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家具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生产厂家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家具保修期为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第五条交货时间: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61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体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申请人系被害人梁××之母。
行政机关: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95600元。
事实和理由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贵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张××等人虽不是贵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戒毒所的正式职工,但他们受聘于贵局戒毒所,执行着保卫、看守和管理戒毒人员的任务。这种任务正是一种职权,即国家强制戒毒权。强制戒毒所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作为张××等个人来说是不具有的。而张××等人正是在戒毒所执行上述任务时殴打梁××致死的。致害行为发生的当晚,黄××正在戒毒所值班。被张××等人殴打致死的梁××,不是别人,正是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是他们保卫、看守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表明,张××等人殴打梁××致死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损害结果不能由张××等人个人承担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戒毒所是贵局的二级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应归属于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关于“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贵局对戒毒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在戒毒所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贵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是被害人惟一亲人,现退休在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7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特请求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5600元。
以上事实和请求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法医开具的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和证明书各1份;
(2) 丧葬费收据1张;
(3) 被害人生前职业及工资收入证明1份。
此致
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
1998年9月2日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李××,女,61岁,汉族,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原告系被害人梁××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广西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956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梁××是钦州市中药厂工人,身体健康,没有吸毒现象。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被害人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12年、7年。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害人梁××有吸毒行为,随意将其抓走,实行强制戒毒,这是违法的,是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前提和基本原因。张××等人执行戒毒所的保安工作,是行使职权行为,与被告实施强制戒毒密不可分,他们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严重后果当然由被告承担。戒毒所是被告所属单位,被告对戒毒所负有监管的责任。张××等人伤害被害人梁××致死是被告对强制戒毒所管理不善所致,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作为被害人梁××的母亲,以上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但因请求赔偿和复议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法医出具的梁××死亡证明书及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各1份;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证日期:
年月日
(四)、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品种产地商标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九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 证日期:
年月日
(五)、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家具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生产厂家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家具保修期为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第五条交货时间: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61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体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申请人系被害人梁××之母。
行政机关: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95600元。
事实和理由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贵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张××等人虽不是贵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戒毒所的正式职工,但他们受聘于贵局戒毒所,执行着保卫、看守和管理戒毒人员的任务。这种任务正是一种职权,即国家强制戒毒权。强制戒毒所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作为张××等个人来说是不具有的。而张××等人正是在戒毒所执行上述任务时殴打梁××致死的。致害行为发生的当晚,黄××正在戒毒所值班。被张××等人殴打致死的梁××,不是别人,正是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是他们保卫、看守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表明,张××等人殴打梁××致死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损害结果不能由张××等人个人承担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戒毒所是贵局的二级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应归属于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关于“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贵局对戒毒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在戒毒所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贵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是被害人惟一亲人,现退休在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7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特请求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5600元。
以上事实和请求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法医开具的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和证明书各1份;
(2) 丧葬费收据1张;
(3) 被害人生前职业及工资收入证明1份。
此致
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
1998年9月2日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李××,女,61岁,汉族,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原告系被害人梁××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广西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956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梁××是钦州市中药厂工人,身体健康,没有吸毒现象。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被害人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12年、7年。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害人梁××有吸毒行为,随意将其抓走,实行强制戒毒,这是违法的,是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前提和基本原因。张××等人执行戒毒所的保安工作,是行使职权行为,与被告实施强制戒毒密不可分,他们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严重后果当然由被告承担。戒毒所是被告所属单位,被告对戒毒所负有监管的责任。张××等人伤害被害人梁××致死是被告对强制戒毒所管理不善所致,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作为被害人梁××的母亲,以上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但因请求赔偿和复议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法医出具的梁××死亡证明书及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各1份;
2.丧葬费收据1张;
3.钦州市医院开具的梁××健康证明1份;
3.被告钦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4.予赔偿决定书、行政复5.议决定书各1份。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
1998年11月16日
附:本状副本1份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地址: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被答辩人李××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梁××身体健康,没有吸毒与事实不符。经我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所做病理鉴定表明梁××是吸毒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二、梁××的死亡并非我局行政行为所致
戒毒所属我局二级单位,其聘用的临时工张××等人不属我局正式在编人员,我局没有授予他们任何职权。张××等人将梁××殴打致死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犯罪行为,梁××致死造成的损失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张××等人负责赔偿,原告要求我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1998年11月20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1份;
2.法医×××出具的被害人梁××病理鉴定报告1份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申诉人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9月22日(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确认南宁市工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
法。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诉讼过程中,南宁市工商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的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均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所有工商登记材料均表明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故此新城区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鉴(公) 证经办人:
鉴(公) 证日期:
年月日
(五)、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家具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生产厂家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家具保修期为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第五条交货时间: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61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体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申请人系被害人梁××之母。
行政机关: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95600元。
事实和理由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贵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张××等人虽不是贵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戒毒所的正式职工,但他们受聘于贵局戒毒所,执行着保卫、看守和管理戒毒人员的任务。这种任务正是一种职权,即国家强制戒毒权。强制戒毒所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作为张××等个人来说是不具有的。而张××等人正是在戒毒所执行上述任务时殴打梁××致死的。致害行为发生的当晚,黄××正在戒毒所值班。被张××等人殴打致死的梁××,不是别人,正是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是他们保卫、看守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表明,张××等人殴打梁××致死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损害结果不能由张××等人个人承担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戒毒所是贵局的二级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应归属于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关于“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贵局对戒毒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在戒毒所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贵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是被害人惟一亲人,现退休在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7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特请求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5600元。
以上事实和请求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法医开具的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和证明书各1份;
(2) 丧葬费收据1张;
(3) 被害人生前职业及工资收入证明1份。
此致
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
1998年9月2日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李××,女,61岁,汉族,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原告系被害人梁××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广西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956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梁××是钦州市中药厂工人,身体健康,没有吸毒现象。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被害人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12年、7年。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害人梁××有吸毒行为,随意将其抓走,实行强制戒毒,这是违法的,是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前提和基本原因。张××等人执行戒毒所的保安工作,是行使职权行为,与被告实施强制戒毒密不可分,他们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严重后果当然由被告承担。戒毒所是被告所属单位,被告对戒毒所负有监管的责任。张××等人伤害被害人梁××致死是被告对强制戒毒所管理不善所致,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作为被害人梁××的母亲,以上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但因请求赔偿和复议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法医出具的梁××死亡证明书及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各1份;
2.丧葬费收据1张;
3.钦州市医院开具的梁××健康证明1份;
3.被告钦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4.予赔偿决定书、行政复5.议决定书各1份。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
1998年11月16日
附:本状副本1份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地址: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被答辩人李××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梁××身体健康,没有吸毒与事实不符。经我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所做病理鉴定表明梁××是吸毒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二、梁××的死亡并非我局行政行为所致
戒毒所属我局二级单位,其聘用的临时工张××等人不属我局正式在编人员,我局没有授予他们任何职权。张××等人将梁××殴打致死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犯罪行为,梁××致死造成的损失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张××等人负责赔偿,原告要求我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1998年11月20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1份;
2.法医×××出具的被害人梁××病理鉴定报告1份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申诉人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9月22日(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确认南宁市工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
法。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诉讼过程中,南宁市工商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的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均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所有工商登记材料均表明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故此新城区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建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但南宁市工商局提供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只有谢××签名。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原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了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
五、原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
1999年10月10日
附:原审判决书抄件1份
合同类(二)
1、赠与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事实和理由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贵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张××等人虽不是贵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戒毒所的正式职工,但他们受聘于贵局戒毒所,执行着保卫、看守和管理戒毒人员的任务。这种任务正是一种职权,即国家强制戒毒权。强制戒毒所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作为张××等个人来说是不具有的。而张××等人正是在戒毒所执行上述任务时殴打梁××致死的。致害行为发生的当晚,黄××正在戒毒所值班。被张××等人殴打致死的梁××,不是别人,正是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是他们保卫、看守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表明,张××等人殴打梁××致死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损害结果不能由张××等人个人承担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戒毒所是贵局的二级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应归属于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关于“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贵局对戒毒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在戒毒所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贵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是被害人惟一亲人,现退休在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7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特请求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5600元。
以上事实和请求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法医开具的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和证明书各1份;
(2) 丧葬费收据1张;
(3) 被害人生前职业及工资收入证明1份。
此致
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
1998年9月2日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李××,女,61岁,汉族,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原告系被害人梁××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广西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956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梁××是钦州市中药厂工人,身体健康,没有吸毒现象。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被害人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12年、7年。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害人梁××有吸毒行为,随意将其抓走,实行强制戒毒,这是违法的,是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前提和基本原因。张××等人执行戒毒所的保安工作,是行使职权行为,与被告实施强制戒毒密不可分,他们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严重后果当然由被告承担。戒毒所是被告所属单位,被告对戒毒所负有监管的责任。张××等人伤害被害人梁××致死是被告对强制戒毒所管理不善所致,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作为被害人梁××的母亲,以上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但因请求赔偿和复议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法医出具的梁××死亡证明书及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各1份;
2.丧葬费收据1张;
3.钦州市医院开具的梁××健康证明1份;
3.被告钦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4.予赔偿决定书、行政复5.议决定书各1份。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
1998年11月16日
附:本状副本1份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地址: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被答辩人李××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梁××身体健康,没有吸毒与事实不符。经我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所做病理鉴定表明梁××是吸毒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二、梁××的死亡并非我局行政行为所致
戒毒所属我局二级单位,其聘用的临时工张××等人不属我局正式在编人员,我局没有授予他们任何职权。张××等人将梁××殴打致死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犯罪行为,梁××致死造成的损失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张××等人负责赔偿,原告要求我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1998年11月20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1份;
2.法医×××出具的被害人梁××病理鉴定报告1份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申诉人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9月22日(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确认南宁市工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
法。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诉讼过程中,南宁市工商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的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均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所有工商登记材料均表明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故此新城区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建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但南宁市工商局提供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只有谢××签名。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原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了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
五、原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
1999年10月10日
附:原审判决书抄件1份
合同类(二)
1、赠与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意: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借款合同、借据(1)(参考文本)
贷款人(出借人):
借款人:
法定住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及传真:
担保人:法定住址及邮编:实际住址及邮编:
今有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元,本合同签订时即应作为借款人收到该借款的证据,毋需另行签署借据。前述借款应于年月
日归还,届时一并支付利息元。如逾期不归还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贷款人有权以法律手段催收借款,借款人应承担除违约金外的由此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及诉讼费用等。
担保人为借款人因此合同而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如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在贷款人住所地法院诉讼。
贷款人:(签名并盖章)
借款人:(签名并盖章)
担保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附,借款人和担保人附相应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制件)
(三)借款合同(2)
贷款方:中国银行分(支)行(或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借款方:(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保证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此致
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
1998年9月2日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李××,女,61岁,汉族,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原告系被害人梁××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广西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956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梁××是钦州市中药厂工人,身体健康,没有吸毒现象。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被害人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12年、7年。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害人梁××有吸毒行为,随意将其抓走,实行强制戒毒,这是违法的,是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前提和基本原因。张××等人执行戒毒所的保安工作,是行使职权行为,与被告实施强制戒毒密不可分,他们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严重后果当然由被告承担。戒毒所是被告所属单位,被告对戒毒所负有监管的责任。张××等人伤害被害人梁××致死是被告对强制戒毒所管理不善所致,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作为被害人梁××的母亲,以上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但因请求赔偿和复议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法医出具的梁××死亡证明书及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各1份;
2.丧葬费收据1张;
3.钦州市医院开具的梁××健康证明1份;
3.被告钦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4.予赔偿决定书、行政复5.议决定书各1份。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
1998年11月16日
附:本状副本1份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地址: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被答辩人李××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梁××身体健康,没有吸毒与事实不符。经我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所做病理鉴定表明梁××是吸毒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二、梁××的死亡并非我局行政行为所致
戒毒所属我局二级单位,其聘用的临时工张××等人不属我局正式在编人员,我局没有授予他们任何职权。张××等人将梁××殴打致死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犯罪行为,梁××致死造成的损失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张××等人负责赔偿,原告要求我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1998年11月20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1份;
2.法医×××出具的被害人梁××病理鉴定报告1份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申诉人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9月22日(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确认南宁市工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
法。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诉讼过程中,南宁市工商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的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均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所有工商登记材料均表明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故此新城区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建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但南宁市工商局提供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只有谢××签名。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原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了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
五、原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
1999年10月10日
附:原审判决书抄件1份
合同类(二)
1、赠与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意: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借款合同、借据(1)(参考文本)
贷款人(出借人):
借款人:
法定住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及传真:
担保人:法定住址及邮编:实际住址及邮编:
今有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元,本合同签订时即应作为借款人收到该借款的证据,毋需另行签署借据。前述借款应于年月
日归还,届时一并支付利息元。如逾期不归还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贷款人有权以法律手段催收借款,借款人应承担除违约金外的由此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及诉讼费用等。
担保人为借款人因此合同而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如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在贷款人住所地法院诉讼。
贷款人:(签名并盖章)
借款人:(签名并盖章)
担保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附,借款人和担保人附相应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制件)
(三)借款合同(2)
贷款方:中国银行分(支)行(或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借款方:(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保证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3.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归还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约定条款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丧葬费收据1张;
3.钦州市医院开具的梁××健康证明1份;
3.被告钦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4.予赔偿决定书、行政复5.议决定书各1份。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
1998年11月16日
附:本状副本1份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地址: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被答辩人李××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梁××身体健康,没有吸毒与事实不符。经我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所做病理鉴定表明梁××是吸毒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二、梁××的死亡并非我局行政行为所致
戒毒所属我局二级单位,其聘用的临时工张××等人不属我局正式在编人员,我局没有授予他们任何职权。张××等人将梁××殴打致死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犯罪行为,梁××致死造成的损失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张××等人负责赔偿,原告要求我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1998年11月20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1份;
2.法医×××出具的被害人梁××病理鉴定报告1份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申诉人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9月22日(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确认南宁市工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
法。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诉讼过程中,南宁市工商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的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均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所有工商登记材料均表明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故此新城区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建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但南宁市工商局提供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只有谢××签名。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原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了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
五、原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
1999年10月10日
附:原审判决书抄件1份
合同类(二)
1、赠与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意: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借款合同、借据(1)(参考文本)
贷款人(出借人):
借款人:
法定住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及传真:
担保人:法定住址及邮编:实际住址及邮编:
今有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元,本合同签订时即应作为借款人收到该借款的证据,毋需另行签署借据。前述借款应于年月
日归还,届时一并支付利息元。如逾期不归还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贷款人有权以法律手段催收借款,借款人应承担除违约金外的由此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及诉讼费用等。
担保人为借款人因此合同而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如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在贷款人住所地法院诉讼。
贷款人:(签名并盖章)
借款人:(签名并盖章)
担保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附,借款人和担保人附相应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制件)
(三)借款合同(2)
贷款方:中国银行分(支)行(或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借款方:(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保证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3.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归还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约定条款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合同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代表人:日期:银行帐户:
借款方:(公章)代表人:日期:银行帐户:
保证方:(公章)代表人:日期:银行帐户:
(四)、还款计划书
某某公司:自某某发生欠款的时间起我公司欠贵司货款人民币
万元,现承诺贵公司在下述期限内还款,如有任何一期未予及时偿付,贵司有权要求我方另行支付每日欠款全额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及贵公司发生诉讼的费用损失
元。
一、(时间)前还款万元;
二、强制执行的条款(需要公证)
三、其他约定。
欠款人(盖章):
年月日
三、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建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但南宁市工商局提供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只有谢××签名。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原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了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
五、原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
1999年10月10日
附:原审判决书抄件1份
合同类(二)
1、赠与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意: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借款合同、借据(1)(参考文本)
贷款人(出借人):
借款人:
法定住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及传真:
担保人:法定住址及邮编:实际住址及邮编:
今有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元,本合同签订时即应作为借款人收到该借款的证据,毋需另行签署借据。前述借款应于年月
日归还,届时一并支付利息元。如逾期不归还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贷款人有权以法律手段催收借款,借款人应承担除违约金外的由此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及诉讼费用等。
担保人为借款人因此合同而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如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在贷款人住所地法院诉讼。
贷款人:(签名并盖章)
借款人:(签名并盖章)
担保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附,借款人和担保人附相应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制件)
(三)借款合同(2)
贷款方:中国银行分(支)行(或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借款方:(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保证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3.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归还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约定条款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合同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代表人:日期:银行帐户:
借款方:(公章)代表人:日期:银行帐户:
保证方:(公章)代表人:日期:银行帐户:
(四)、还款计划书
某某公司:自某某发生欠款的时间起我公司欠贵司货款人民币
万元,现承诺贵公司在下述期限内还款,如有任何一期未予及时偿付,贵司有权要求我方另行支付每日欠款全额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及贵公司发生诉讼的费用损失
元。
一、(时间)前还款万元;
二、强制执行的条款(需要公证)
三、其他约定。
欠款人(盖章):
年月日
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格式[精选]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格式[范文]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格式大全就在极速文库网目录1民事起诉状....................................................................................................................................22民事答辩状....................................................................................................................................23民事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