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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T研成果管规范财务管经管营销专业资料

更新日期:2020-04-16 13:39:35 | 文件大小:33 KB | Tags标签: 暂无  | 点击数:3

文档简介:《履约考核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经管营销专业资料》精选《履约考核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经管营销专业资料》10篇《履约考核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经管营销专业资料》大全《履约考核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经管营销专业资料》范文就在极速文库网泰州大桥工程项目承包人(中标人)履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泰州大桥工程建设管理,做好中标人的履约考核工作,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泰州大桥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泰州大桥工程建设的所有施工和监理单位;考核对象为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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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成果管规范财务管经管营销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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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考核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经管营销专业资料》精选《履约考核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经管营销专业资料》10篇《履约考核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经管营销专业资料》大全《履约考核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经管营销专业资料》范文就在极速文库网泰州大桥工程项目承包人(中标人)履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泰州大桥工程建设管理,做好中标人的履约考核工作,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泰州大桥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泰州大桥工程建设的所有施工和监理单位;考核对象为各标段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及监理组。勘察、设计、科研、物质采供等单位的履约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泰州大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履约考核制度。履约考核由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桥指)组织对参与泰州大桥工程建设的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二章履约考 《科研成果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经管营销专业资料》精选《科研成果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经管营销专业资料》10篇《科研成果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经管营销专业资料》大全《科研成果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经管营销专业资料》范文就在极速文库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

(1)已获准立项备案并业已结题的省级以上各类项目、课题;

(2)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不含生活、消遣、娱乐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综述、论著、教材、教学参考书、理论译著、工具书、教学研究文章、调研报告、实验报告;

(3)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电子文本形式的教材、课件、应用软件;

(4)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

(5)对各级政府部门起到资政作用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持采用部门的采纳证明,可视为科研成果;

(6)各级各类获奖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三条凡本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及本院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学院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均属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第四条本院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建档、交流、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院科研处是本院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由科研处会同各系(部、处、室)共同进行。

第二章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六条科研成果的鉴定,应是纳入学院统筹管理的项目成果,根据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及成果完成者的意见,决定是否鉴定、鉴定方式和级别。

第七条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项目任务,达到研究的预期目标;

(2)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可靠,科技研究成果须符合科技档案部门的要求;

(3)不存在研究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争议;

(4)理论研究成果,其代表性的论文、专著应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并有国内该领域专家的书面肯定性评价;

(5)应用技术成果须经过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6)软科学应用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科研成果鉴定的申报程序是:需要鉴定的科研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所在系部研究同意后将成果及相关材料一式4份送交科研处预审。预审合格的成果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呈送有关部门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果鉴定。通过鉴定的成果,由主管部门或有关专家出具相应的证书或书面评价材料。

第九条申请鉴定的成果材料包括: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或论著;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或论著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报告。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试验报告;有关涉及图表及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水平分析及国家认定的查新报告;应用情况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3)软科学研究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第十条鉴定形式主要分为两种:

(1)会议鉴定。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至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2)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至7人组成函审组。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课题组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下列成果不组织鉴定:

(1)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2)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3)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十三条科研处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院科研成果登记,各系部处室应及时向科研处送交本部门完成的科研成果;需要报送上级部门登记的,由科研处报送。

第十四条办理科研成果登记,除填写年度《科研成果登记表》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原件;

(2)项目、课题类成果的打印件及项目申请书、结项申请书;

(3)能证明成果获奖或被转载、引用,或被政府部门采纳的材料原件。

第十五条出版物上发表的成果登记完毕,成果原件退还个人。因出版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果原件的,转下一年度登记。

第十六条由本院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登记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

第十七条我院教职工与院外人员合作的论著、论文等科研成果,应注明我院人员所承担的部分及字数等。

第十八条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应无归属权及排名顺序的争议。

第十九条科研处对科研成果进行核实后,即对当年的成果进行统计,编排该年度的科研成果目录,以学院办公室文件公示。

第四章成果的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已按本管理办法第三章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能申报奖励。

第二十一条申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按《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申报院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条例执行。

第五章科研成果的归档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研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介质、电子介质和磁介质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资料、图片、光盘、软盘、录像带、录音带等。

第二十三条 本院的科研档案,可以分为:(1)项目成果档案材料;(2)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3)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4)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档案材料包括:

(1)与项目有关的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批件;

(2)与项目有关并由学院转发的科研处文件;

(3)申报过程中的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协议(合同)书、研究工作计划、研究方案及其说明书等材料;

(4)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项目提纲、调查计划、调查问卷等原始记录材料;

(5)反映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中期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6)反映项目完成情况的评审书、鉴定书、结题书以及评审或鉴定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包括:

(1)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理论文章;

(2)出版社出版的纸介质或电子介质形式的学术论著、教材、教学参考、工具书、课件等;

(3)反映宣传相关成果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六条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包括:

(1)奖励申报书;

(2)参与评审的所有成果原件;

(3)获奖的批件;

(4)获奖证书、奖状,成果被转载、引用的复印件;

()反映宣传相关成果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七条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包括:

(1)每年度填写的科研成果统计表;

(2)学院下发的项目申报及成果奖励文件;

(3)学院下发的年度科研成果公示文件。

第二十八条科研档案材料的征集,由科研处与学院各系、部、处、室共同负责。征集工作与年度科研考核同步进行。各系教学秘书及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征集本部门的有关科研材料,做好审核、登记和统计工作,及时送交科研处。科研处负责汇总全院科研材料,完成审核、登记和统计工作后,移交院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九条项目成果档案和获奖、转载、引用成果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保管,出版物成果档案(学术论文、论著、教材等)的原件由著作人本人保管。

第五章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对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各系部处室及成果完成人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使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科研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都应签订合同。生效合同副本须交一份给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三条凡属我院教职工的职务技术成果,经交流、推广应用的所得收入,视其具体情况,学院与成果完成者按一定比例分成。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应用技术成果须经过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6)软科学应用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科研成果鉴定的申报程序是:需要鉴定的科研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所在系部研究同意后将成果及相关材料一式4份送交科研处预审。预审合格的成果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呈送有关部门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果鉴定。通过鉴定的成果,由主管部门或有关专家出具相应的证书或书面评价材料。

第九条申请鉴定的成果材料包括: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或论著;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或论著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报告。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试验报告;有关涉及图表及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水平分析及国家认定的查新报告;应用情况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3)软科学研究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第十条鉴定形式主要分为两种:

(1)会议鉴定。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至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2)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至7人组成函审组。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课题组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下列成果不组织鉴定:

(1)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2)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3)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十三条科研处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院科研成果登记,各系部处室应及时向科研处送交本部门完成的科研成果;需要报送上级部门登记的,由科研处报送。

第十四条办理科研成果登记,除填写年度《科研成果登记表》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原件;

(2)项目、课题类成果的打印件及项目申请书、结项申请书;

(3)能证明成果获奖或被转载、引用,或被政府部门采纳的材料原件。

第十五条出版物上发表的成果登记完毕,成果原件退还个人。因出版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果原件的,转下一年度登记。

第十六条由本院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登记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

第十七条我院教职工与院外人员合作的论著、论文等科研成果,应注明我院人员所承担的部分及字数等。

第十八条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应无归属权及排名顺序的争议。

第十九条科研处对科研成果进行核实后,即对当年的成果进行统计,编排该年度的科研成果目录,以学院办公室文件公示。

第四章成果的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已按本管理办法第三章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能申报奖励。

第二十一条申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按《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申报院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条例执行。

第五章科研成果的归档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研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介质、电子介质和磁介质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资料、图片、光盘、软盘、录像带、录音带等。

第二十三条 本院的科研档案,可以分为:(1)项目成果档案材料;(2)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3)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4)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档案材料包括:

(1)与项目有关的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批件;

(2)与项目有关并由学院转发的科研处文件;

(3)申报过程中的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协议(合同)书、研究工作计划、研究方案及其说明书等材料;

(4)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项目提纲、调查计划、调查问卷等原始记录材料;

(5)反映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中期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6)反映项目完成情况的评审书、鉴定书、结题书以及评审或鉴定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包括:

(1)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理论文章;

(2)出版社出版的纸介质或电子介质形式的学术论著、教材、教学参考、工具书、课件等;

(3)反映宣传相关成果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六条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包括:

(1)奖励申报书;

(2)参与评审的所有成果原件;

(3)获奖的批件;

(4)获奖证书、奖状,成果被转载、引用的复印件;

()反映宣传相关成果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七条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包括:

(1)每年度填写的科研成果统计表;

(2)学院下发的项目申报及成果奖励文件;

(3)学院下发的年度科研成果公示文件。

第二十八条科研档案材料的征集,由科研处与学院各系、部、处、室共同负责。征集工作与年度科研考核同步进行。各系教学秘书及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征集本部门的有关科研材料,做好审核、登记和统计工作,及时送交科研处。科研处负责汇总全院科研材料,完成审核、登记和统计工作后,移交院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九条项目成果档案和获奖、转载、引用成果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保管,出版物成果档案(学术论文、论著、教材等)的原件由著作人本人保管。

第五章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对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各系部处室及成果完成人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使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科研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都应签订合同。生效合同副本须交一份给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三条凡属我院教职工的职务技术成果,经交流、推广应用的所得收入,视其具体情况,学院与成果完成者按一定比例分成。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办理科研成果登记,除填写年度《科研成果登记表》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原件;

(2)项目、课题类成果的打印件及项目申请书、结项申请书;

(3)能证明成果获奖或被转载、引用,或被政府部门采纳的材料原件。

第十五条出版物上发表的成果登记完毕,成果原件退还个人。因出版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果原件的,转下一年度登记。

第十六条由本院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登记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

第十七条我院教职工与院外人员合作的论著、论文等科研成果,应注明我院人员所承担的部分及字数等。

第十八条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应无归属权及排名顺序的争议。

第十九条科研处对科研成果进行核实后,即对当年的成果进行统计,编排该年度的科研成果目录,以学院办公室文件公示。

第四章成果的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已按本管理办法第三章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能申报奖励。

第二十一条申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按《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申报院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条例执行。

第五章科研成果的归档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研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介质、电子介质和磁介质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资料、图片、光盘、软盘、录像带、录音带等。

第二十三条 本院的科研档案,可以分为:(1)项目成果档案材料;(2)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3)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4)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档案材料包括:

(1)与项目有关的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批件;

(2)与项目有关并由学院转发的科研处文件;

(3)申报过程中的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协议(合同)书、研究工作计划、研究方案及其说明书等材料;

(4)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项目提纲、调查计划、调查问卷等原始记录材料;

(5)反映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中期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6)反映项目完成情况的评审书、鉴定书、结题书以及评审或鉴定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包括:

(1)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理论文章;

(2)出版社出版的纸介质或电子介质形式的学术论著、教材、教学参考、工具书、课件等;

(3)反映宣传相关成果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六条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包括:

(1)奖励申报书;

(2)参与评审的所有成果原件;

(3)获奖的批件;

(4)获奖证书、奖状,成果被转载、引用的复印件;

()反映宣传相关成果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七条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包括:

(1)每年度填写的科研成果统计表;

(2)学院下发的项目申报及成果奖励文件;

(3)学院下发的年度科研成果公示文件。

第二十八条科研档案材料的征集,由科研处与学院各系、部、处、室共同负责。征集工作与年度科研考核同步进行。各系教学秘书及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征集本部门的有关科研材料,做好审核、登记和统计工作,及时送交科研处。科研处负责汇总全院科研材料,完成审核、登记和统计工作后,移交院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九条项目成果档案和获奖、转载、引用成果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保管,出版物成果档案(学术论文、论著、教材等)的原件由著作人本人保管。

第五章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对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各系部处室及成果完成人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使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科研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都应签订合同。生效合同副本须交一份给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三条凡属我院教职工的职务技术成果,经交流、推广应用的所得收入,视其具体情况,学院与成果完成者按一定比例分成。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4)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项目提纲、调查计划、调查问卷等原始记录材料;

(5)反映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中期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6)反映项目完成情况的评审书、鉴定书、结题书以及评审或鉴定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包括:

(1)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理论文章;

(2)出版社出版的纸介质或电子介质形式的学术论著、教材、教学参考、工具书、课件等;

(3)反映宣传相关成果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六条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包括:

(1)奖励申报书;

(2)参与评审的所有成果原件;

(3)获奖的批件;

(4)获奖证书、奖状,成果被转载、引用的复印件;

()反映宣传相关成果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七条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包括:

(1)每年度填写的科研成果统计表;

(2)学院下发的项目申报及成果奖励文件;

(3)学院下发的年度科研成果公示文件。

第二十八条科研档案材料的征集,由科研处与学院各系、部、处、室共同负责。征集工作与年度科研考核同步进行。各系教学秘书及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征集本部门的有关科研材料,做好审核、登记和统计工作,及时送交科研处。科研处负责汇总全院科研材料,完成审核、登记和统计工作后,移交院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九条项目成果档案和获奖、转载、引用成果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保管,出版物成果档案(学术论文、论著、教材等)的原件由著作人本人保管。

第五章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对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各系部处室及成果完成人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使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科研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都应签订合同。生效合同副本须交一份给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三条凡属我院教职工的职务技术成果,经交流、推广应用的所得收入,视其具体情况,学院与成果完成者按一定比例分成。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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